今天接着讲《草虫》的第二和第三章,我们先来复习一下诗歌全文:
第一章:喓喓(妖)草虫,趯趯(替)阜(富)螽(忠)。未见君子,忧心忡忡(充)。亦既见止,亦既觏(够)止,我心则降(轰)。
第二章:陟(志)彼南山,言采其蕨(绝)。未见君子,忧心惙惙(chuo4)。亦既见止,亦既觏止。我心则说。
第三章:陟彼南山,言采其薇。未见君子,我心伤悲。亦既见止,亦既觏止,我心则夷。
下面,我们接着讲剩下的部分。
四、第二章讲解:
第二章:陟(志)彼南山,言采其蕨(绝)。未见君子,忧心惙惙(chuo4)。亦既见止,亦既觏止,我心则说(月)。
1.“陟彼南山”:
“陟(志)”是“登到高处”的意思。“南山”是指属于周地的一座山。为什么说是周地的山呢?因为在朝廷的礼乐教化没有达到完善的时候,朝廷中的大夫娶妻,不跨越国境迎娶,是新娘的娘家人送新娘前来。
既然此诗属于《召南》之中,那么,诗歌中所说的“大夫”也就是召公属下的大夫。可是,召公属下的大夫娶妻,为什么他所娶的妻子却会登上周地的南山呢?因为周公和召公的封地当时都在周国境内。
既然大夫和他所娶的妻子都在周国境内,为什么还有越境不越境之说呢?因为周公和召公的封地虽然都在周国,但是,毕竟封地是分开的。
大夫在召公封地境内,他所要迎娶的妻子则在周公封地境内。大夫不到周公封地境内去迎娶,所以,周公封地里的新娘就只能由娘家人送到召公封地境内,而大夫在召公封地的边境亲自迎接。
我们无法回到那个时代去探索,只能根据《毛诗正义》注疏的解说来推断,但不知道这种推断在多大程度上符合事实。
在《毛诗正义》之中说:“在羔羊之致前,则朝廷之妻大夫,不越境迎女,妇人自所见,明在周也”。我们把“羔羊之致前”理解为“朝廷的礼乐教化没有达到完善的时候”,依据的是什么呢?
我们的依据是,《召南》的教化,是从第一首诗《鹊巢》开始,之后是《采蘩》,再接下来就是这首《草虫》。从此以下,有《采蘋》、《甘棠》、《行露》,然后才是《羔羊》。这个进程,也是礼乐教化不断完善的进程。
探究大夫所娶的妻子究竟是周地的还是召地的,有什么意义呢?应该说,这与“亲迎制”有关,而“亲迎制”是与礼乐相关的事情。
在《鹊巢》诗中,诸侯国国君对国夫人是亲自去迎接的,在《采蘩》诗中没有涉及这个问题,而在这首诗中,《毛诗正义》特意提出“在羔羊之致前”来说,应该是不仅考证历史事实,而应该是有深意的。
这个深意,或许就在于,天子遵从天道而修德、行教化,诸侯国的教化遵从的是天子之德行和政令,这是从上倒下、从近到远、从小到大的过程,而不是一蹴而就的过程。
在此诗中,大夫娶妻,尚未采用“亲迎制”,不是不应该去“亲迎”,而是意味着礼乐教化还不够完善,教化仍然需要继续。
2.“言采其蕨”:
“言”是“我”的意思,指的是大夫之妻。蕨菜,是一种野菜的名称,《毛诗》说是指鳖(bie1),但根据“登到高处”和“采摘”来看,不可能是指水生的“鱼鳖”之类,而应该是指一种可以做菜的草。《说文解字》把“蕨”列入“草部”,也用“鳖”字来解释它,因此可以确定所指的是草。
我在贵州的阳明精舍时,曾经吃过用蕨菜做的菜;我的妻子曾经从西安买回来过一种面条,是用蕨菜根儿做成的。大概指的就是此诗中的蕨菜。
既然大夫之妻已经在前往召公封地的路途之上,而且是前去成婚的路上,怎么还会登上高山去采摘蕨菜呢?更何况当时并不是她一个人呢?
《毛诗正义》解释说,这不是说大夫之妻亲自采摘,而是在前往成婚的路途之上,经过南山的时候,看到有人在采摘蕨菜。
看到别人采摘蕨菜,为什么诗中却说是“我”采摘呢?其中的曲折之处在于,大夫之妻看到了别人采摘到了他想要得到的蕨菜,从而想到,希望自己也能得到自己想要得到的。
大夫之妻想要得到的是什么呢?《正义》说:“我今归嫁,亦欲得夫待己以礼”。也就是说,希望自己能得到丈夫以礼相待。这是希望,不是要求。
另外,第一章的“喓喓草虫,趯趯阜螽”,意味着季节是在秋季,也就是说,大夫与这个女子订婚,是在秋季。第二章的“言采其蕨”则意味着到了第二年的春季,仲春二月是成婚之时。
看到采蕨和采薇,都让新娘想到的是以礼相待,还有《诗序》所说的“以礼自防”,那么,我们就从这个礼来说,两者所象征的礼是不会完全相同的。
古音与今音不同,“蕨”音“居月切”,“决”音“古穴切”,二音相近。“决”有“判”和“断”之意,又有“开”的意思。
女子出嫁,离开亲生父母之家,是“判”是“断”,但是,无论是在心理上、感情上,还是生活上,都不可能,也不应该从此一分为二、断然分开;
事实上却又不能不说出嫁的女子从此属于丈夫家的人了,不能不“判”,不能不“断”。夫妻共同成立一个新家,这是“开”的意思,由此而“始”有了新的生活。
因此,“判”、“断”、“开”之后,才能有“始”,我们把“开始”作为一个双音词,应该说跟这个意思密切相关。这种情况,正是出嫁女子感情复杂的原因。
女子出嫁的时候,自己意识到了这个“开始”,并且在心理和感情上“决断”清楚明白,明确认识到自己从此要以“妻子”、“儿媳”、“母亲”的身份生活了,这也是礼的原则。
这种角色的转变和心理感情的转变,不可能做到同步,却又需要尽快完成。出嫁女子时而想到“旧的结束”,时而想到“新的开始”,所以会“忧心惙惙”。
再者,蕨菜是多年生的草类,它的根茎很长。当我们把它与“嫁”字联系起来的时候,可以知道,出嫁女子的“根”在亲生父母之家,但是,现在却像“剪枝嫁接”一样,出嫁之后,也就要凭借着丈夫家的“根茎”而继续“生长”了,这需要一个适应过程,而且这个过程越短越好,这也是做起来比较困难的,也不能不使出嫁女子“忧心忡忡”。
3.“未见君子,忧心惙惙(chuo4)”:
《毛诗正义》说,这里所说的“未见君子”跟第一章不同,第一章所说的是新娘还没有见到新郎的时候,但是,这里所说的则是已经见到了新郎,但还没有与新郎举行婚礼仪式,更没有与新郎同床共枕,所以,究竟新郎是否能对自己以礼相待,还不得而知。
所谓“忧心惙惙”,是担忧之情阵阵袭上心头。与“忡忡”相比较而言,“忡忡”好比“冲冲”,如波浪一般连绵不断,而“惙惙”好比“辍辍”,“辍”是停顿的意思,因此,“惙惙”是有担忧,但是,这种担忧是一阵一阵的袭来,而不是连绵不断。“忡忡”,侧重于连续性;“惙惙”,侧重于间断性。
女子在成婚的时候,心情是复杂的,有希望也有担忧,有喜悦也有感伤。这种复杂的心情,是男人容易忽视的,但是,身为男人,如果不能理解妻子的这种复杂心情,恐怕会给婚姻生活带来阴影。
新娘担忧什么?担心的是新郎是否能以礼接待,担心自己到时候是否会有做得不符合礼的地方,给父母在带来担忧。同时,还有思念亲人的感情掺杂在其中。
在电视剧《血色湘西》里面,女子出嫁之前,有新娘的姐妹陪着新娘唱出嫁歌,也就是“哭嫁”。里面有句话说:出嫁时如果不哭,出嫁以后会哭一辈子。想一想,也有道理。这是出嫁之女的思念父母亲人之情。
女子在出嫁时如果不哭,意味着心中所想的只是自己,而没有父母亲人。如果是这样的人,出嫁之后,恐怕不会为娘家父母着想,不会为公婆和丈夫着想,而只为自己着想。这样的人,也就是一个自私的人,无法想象,这样的人能把家庭关系处理好,能和丈夫、公婆、家人和睦相处,那岂能不哭一辈子?
出嫁的女子,心中有离别和思念父母之情,在出嫁之前会哭,是自然而然的事情,不需要勉强,更不需要假装。
4. “亦既见止,亦既觏止,我心则说”:
此句的意思是说,婚礼仪式举行了,夫妻同床共枕了,自身没有违背礼义之事,新郎也没有违背礼义之事,新娘之心因此而发自内心地喜悦了。
为什么新娘心中喜悦了?因为从婚礼过程来看,新郎是一个知书达礼的男人;从夫妻同床共枕可知,新郎是一个体贴有情的男人。
已婚的男女都会知道,新娘出嫁之时的复杂心情,更会知道第一次夫妻生活,是女子告别处(三声)女的时候,伴随着身体上的损伤,而且由此也带来心理上、人际关系上、责任上的极大改变,新郎是否体贴有情,是非常关键的。
因为女子第一次的夫妻生活伴随着身体的损伤,所以,新郎的体贴格外重要,否则,会加重女子的疼痛和伤痛。
通过“父母之命,媒妁之言”的形成的婚姻,夫妻之间的“情”,是“真情”,而不是现在人所谓的“爱情”。对妻子的真情,体现在对妻子的关心、疼惜、体贴,这在新婚之夜里,妻子都可以由此而真实感受到。
所谓处女,意味着“待字闺中”,也就是还没有出嫁。没有出嫁,当然也就不应该有交媾行为,这是女子洁身自好、知书达礼的一种体现。
固然,根据女子初次是否见红来验证是否处女,是未必能靠得住的。但是,须知,女子有今人所谓的“处女膜”,是使女子重视自我守护,不可轻易失去。这是女子对自己负责的表现,也是对丈夫负责的表现。
女子有所谓“处女膜”的问题,男子不存在这个问题,但是,无论男女,能靠得住的都是内心的自尊自重,以及对他人的尊重。守礼的男子,无论什么理由,都不会诱惑或者胁迫女子与之交媾;守礼的女子,无论什么理由,都不会诱惑男子或者被男子所诱惑。
在没有举行婚礼之前,人间一切都会有变数,因此,男女都应该在婚前守身如玉。即使是现在这个时代,也没有几个男子甘心情愿地娶“非处女”为妻,更绝对没有一个男子甘心情愿地让其他男子与自己的妻子发生关系。
某些倡导“开放”的人,当事情发生在他自己的丈夫或妻子、儿子或女儿、女婿或儿媳身上的时候还会坦然而高兴地接受吗?“己所不欲,勿施于人。”
在特殊情况下,如果一个女子在新婚之夜以前就发生了交媾行为,只要不是品行不端,只要不是行为放荡,那么,已经举行过婚礼之后,丈夫就不应该对此再斤斤计较,否则,意味着男子的心胸不够宽容。
如果女子是因为受到强暴而初夜没有见红,或许男子在结婚前就不选择此女子,如果事先知道,或者此时知道了,就更应该理解和体贴,因为此事对女子的身心已经造成伤害,如果因此而责难或者休妻,那对这位女子来说,无异于雪上加霜、落井下石,是不仁的做法。
在新婚之夜以后,新娘不仅知道了丈夫是一个什么样的人,而且也使新郎知道了自己是一个什么样的人,双方由此而完全接纳了对方,这也意味着不仅新娘自己放心了,而且也能使新娘的父母不会为女儿担心了。
《毛诗正义》说,假如新郎婚礼过程中,在同床共枕的时候,不能以礼相待,那么,此女也绝不“苟求亲爱”,这也是“大夫妻以礼自防”的表现。
已经成为夫妻之后,也就意味着接受了对方的一切,无论其家庭如何,无论其个人如何,都应该白头偕老、从一而终,更不可再抱怨另一方。我的妻子曾经对我说过一句话:“夫妻,就是互不嫌弃。”我觉得说得非常好。
5.关于“七出”与“三不出”:
“七出”也叫“七去”,是指丈夫可以休妻的七种依据,具体来说就是:第一,无子(不能生子女);第二,淫泆【易】(淫荡偷情);第三,不事舅姑(不管公婆);第四,口舌(借故争吵);第五,盗窃;第六,妒忌;第七,恶疾(有传染病)。
“三不出”是指三种不准休妻的三种依据,具体来说就是:第一,有所娶无所归(女子的父母都已不在);第二,与共更三年之丧(与丈夫共同为丈夫的父亲守丧三年之后);第三,先贫贱而后富贵(丈夫娶妻时贫贱而后来富贵了之后)。
这里的“七出”和“三不出”,在“四书”、“六经”的经文中都没有,而且《十三经》之中也没有,因此,不能说是中国经典之中的主张,而是后世的提法,我们不应提倡。
“七出”最早见于汉朝写成的《大戴礼记》,叫做“七去”,后来,《唐律疏义》、《元典章》和《清律》,把它纳入了法律条款中。
“三不出”最早以也是见于《大戴礼记》。汉朝官方讲解《仪礼》的,形成了两个记录文本,一个是《小戴礼记》,简称《礼记》,就是《十三经》之中的《礼记》,它不是《礼经》,《仪礼》才是《礼经》;
另一个是《大戴礼记》,篇数比《小戴礼记》多,但是,《十三经》没有采纳,其中必有原因,其主要原因,大概就在于其中所记载的说法并非完全富符合圣人之道,甚至会有违背圣人之道的。
所有的法律条款,都是人为规定的,不同时代、不同国家,都有很大不同,甚至在同一个时代的同一个国家,法律条款也经常会有增删和变更。
如果法律条款符合人道最根本的仁义原则,那么,可谓善法;如果不符合仁义原则,那么,也就算不得是善法。这也就是说,法律条款的制订,应该首先符合仁义的原则。
还需要说明的是,汉朝时,有了“七出”和“三不出”,但是,并非法律规定;唐朝之后,逐渐成为法律规定。不过,在这种规定的同时,也规定了违反“七出”和“三不出”的男人的处罚条款。
因此,虽然说任何现实中存在过的法律条款,都或多或少有问题而不完善,但是,不要说中国古代的法律一无是处,即使当今以及未来的法律条款,也未必是毫无问题的。而且,从古代中国和外国的横向比较来看,中国的法律一般比外国同时期的法律相对完善得多。
四、第三章讲解:
第三章:陟彼南山,言采其薇。未见君子,我心伤悲。亦既见止,亦既觏止,我心则夷。
1.从“采蕨”到“采薇”:
在第二章里,新娘所见的是“采蕨”,第三章里所见的是“采薇”,都意味着见到别人得到了想得到的东西,也希望着自己能得到想得到的东西,而且新娘想要得到的东西是丈夫的以礼相待。
《毛诗正义》和《诗集传》都对“蕨”和“薇”做了一点解释,所解释的内容都是这两种东西的所指的实物是什么,而没有说到二者有什么象征意义。
从以上我们已经讲过的篇章中来看,《关雎》采荇菜,《采蘩》采蘩草,本篇的下一篇《采蘋》则是采蘋草,对于后妃、夫人、大夫之妻所采的是什么,都有讲究,而不是随便写来;《芣苢》之中,采芣苢也是有目的性和象征意义的,由此推断,这篇《草虫》中的“采蕨”和“采薇”也不应该是随便写来的。
再者,《关雎》的雎鸠,《螽斯》之中的螽,《麟之趾》的《麟》,《鹊巢》的鹊和鸠,《草虫》的草虫和阜螽,都不是随意取象,也都有象征意义,所以,这里的“蕨”和“薇”应该也有象征意义。
当我们把此诗里的“阜螽”和“蕨薇”联系起来理解的时候,其中那种隐微的象征意义也就可以了解到了。如果我们下面的说法不符合原意,那就算作是借题发挥了。
关于“蕨”的象征意义,我们在前一章的讲解中说过了,在这里我们接着来说“薇”的象征意义。
如果说“采蕨”所象征的意义,还是新婚的当时的情况,那么,“采薇”所象征的意义,则应该是新婚之后的情况。新婚之后的什么情况呢?生儿育女、传宗接代的问题。
婚姻固然不是仅仅为了生儿育女、传宗接代,但它却是最主要的一个责任。不要说这是把妇女当成“生孩子的工具”,因为男子娶妻才能生儿育女、传宗接代,使祖先不至于断绝祭祀的香火,使家庭不至于断子绝孙;因为“生孩子”是夫妻两人的事,“养孩子”也是夫妻两人的事。
嫁为人妻,如果能生却故意不生,意味着因为个人的自私而断绝一家的香烟后代,不仅仅是无礼和失职,而且一旦断绝了香烟后代,是千秋万世也无法弥补和挽回的。
当然,妻子想要生育,却因为特殊原因未能生育,即使是原因出自妻子,也不能因此而休妻,毕竟这不是妻子的错误。大概因为这个原因,有“无子则出”的“七出”之条才不被纳入到“四书”、“六经”之中吧?
生儿育女、传宗接代跟“采薇”有什么关系呢?第一,薇者,微也。微是什么意思?新生而微小的草芽,好比是新生的婴儿。第二,薇属于草类,有紫红色的花,授粉之后能结出一寸来长的像芸豆一样的荚,里面有五六粒种子,俗称为野豌豆,所结的种子,也就好比是夫妻所生的孩子。
另外,微者,隐微也。“不显”叫做“隐”,“难见”叫做“微”。出嫁女子这种生儿育女的想法,是难以明言、羞于明言的,越是知书达礼的女子就越不会说此类的话,但是,内心却越重视此事。
2.“未见君子”:
按照前两章对“未见君子”的解释,第一章所说的是新娘还没有见到新郎的时候,第二章所说的是新娘还没有见到新郎婚礼上的情况,据此推论,此章所说的应当是新娘还没有与新郎肌肤相亲的时候。
孔子说:“诗三百,一言以蔽之,曰思无邪。”既然说是“思无邪”,难道《诗经》里面还会写男女肌肤相亲的事情吗?
须知,夫妻之间的肌肤相亲是人之正道,而且是礼之必然。《周易·系辞传》中有“男女觏精,万物化生”之言,还有“夫乾,其静也专,其动也直,是以大生焉。夫坤,其静也翕,其动也辟,是以广 生焉”之语,虽然此语绝不仅仅是指男女之事,但是,其中包括男女之事。
不过,这种事情也不是应该大张旗鼓地宣传的。人还不应该知道的时候就把他们不应该知道的事情告诉他们,这不符合礼;到了应该知道的时候却不把该知道的事情告诉他们,同样不符合礼。
把大人才能做的事情,提前告诉天真无邪的孩子,即使不是出于恶意,也是在破坏他们的天真无邪,使之增加观看或尝试的好奇心;
要担当起大人责任的人,还不告诉他们大人应当担当什么责任、如何担当责任,即使不是出于恶意,也是对他们不负责任的表现。
再者,就像汉字之中有像“男根”的“且”字,也有解释为“女阴”的“也”字一样,夫妻之间,行夫妻之事,本来就是庄重的事情,礼所当然的事情,跟“邪”毫无关系,也不是“人欲”。
有人说:朱子提倡“存天理,灭人欲”,难道连夫妻生活也不过了吗?这种说法,是对“人欲”的误解。
朱子说:“饮食者,天理也。要求美味,人欲也。”按照朱子的解释,在人的本性之中,本来就只有“天理”,就像“人性善”一样自然而然的,但是,当遇到外界影响而失去分寸、偏离“天理”之时,“人欲”便产生了。
同样道理,夫妻交合,本是“天理”,如果夫妻之间出现了专门为了享乐而交合,以及婚前有交合行为的情况,便是“人欲”作怪,是无礼;出现了为了交合此而强迫对方的情况,便属于失礼乃至违法;出现了婚外的男女交合情况,则是违法。
当今社会,接受西方影响,唯情至上,有了所谓的“情”,似乎就可以结婚、离婚、再婚;而且还格外强调夫妻之间的交合技巧和乐趣,可谓伤风败俗,害人不浅。
可是,舆论的作用却非常之大,而且能够迎合人欲,因此,以至于如今的很多人,尤其是青少年,接受了这种影响,而且认为是“开放”、“进步”的思想观念。
因为这样的影响,已经不知道有多少男女、多少家庭得到了一些短暂的所谓快乐,却带来了长远而且比较普遍的伤害。
3.“我心伤悲”:
就在新娘在与新郎肌肤相亲之前的一段时间里,新娘必然想了很多,但是,面对即将到来的实质性肌肤相亲,也就意味着即将真正在身体、心理、生活中告别过去,而且她有时间感受和思考。
新娘为什么内心伤悲呢?《礼记·曾子问》中说:“嫁女之家,三夜不息烛,思相离。”《毛诗正义》据此做了解释。《郑笺》进一步做了解释:“维父母思己,故己亦伤悲。”
新娘的伤悲,不是为自己而伤悲,而是为思念父母而伤悲。女儿出嫁的人家,三天灯火不断,这是当时当地的风俗。毕竟自己的女儿从此要嫁到别人家中,不能再像以往那样天天可以见到了。这是父母的离别思念之情。
能为父母伤悲而伤悲的人,必然是孝顺的人。孝顺的子女会不会比不孝顺更累更苦呢?看起来好像是。但是,“求仁得仁,又何怨?”孝顺与否,是自己心安理得的事,是自己品德的自然体现。这是从经典正道来理解。
比较容易动人,也比较让人愿意接受的理解,是从功利的角度来说。怎么说呢?儿女能孝顺父母,将来才会得到自己子女的孝顺。可是,我们能因为想让子女孝顺自己,然后才去孝顺父母吗?要是这么做,那也就意味着跟父母和孩子做买卖时讨价还价一样了。
所以,虽然这样讲能人们容易理解和接受,但是,我们不能这么讲,所讲的就不是纯正的儒学了,也就不符合中国文化的正道了。
女儿出嫁,只有能“以礼自防”,才能使父母少一些担忧,更不会使父母受到伤害。因此,能否让父母安心,关键还在于出嫁女子自己的德性修养以及外在言行。
4.“亦既见止,亦既覯止,我心则夷”:
对此句的解释,在各本的解释中,都只是解释了“夷”是“平”的意思。其它的一概没有任何解释。因为这里所说的内容,似乎跟前两张的内容没有什么不同。
然而,并非真的毫无不同。“亦既见止”,所指的不仅仅是见到了新郎,不仅仅是见到了新郎在婚礼上的表现,而且也见到了夫妻交合的时刻,“亦既觏止”也已经在其中了,这也就是与上面不尽相同的地方。
当新娘经历了整个婚礼过程中的所有仪式,也就认识到了新郎是一个守礼的、体贴的、有情有义的人,而且自己在经历了这一切之后,整个过程也没有失礼之处,因此,她认识到自己的父母应该不会为她担心了,她也就内心真的平静下来,没有担忧了。
和睦的家庭开始于最初的选择,以德相配。德是见不到的,但是,可以通过言行而体现出来。不必说通过行为,如果是善于察言观色的人,尤其是女子,即使听到了一个人的声音,看到他的表情,都可以从此判断出这个人是不是可以靠得住的人。
更何况能成为大夫之妻的女子,本来就有较高的修养,当然也能知道如何判断一个人,所以,通过婚礼的整个过程,足以认识到丈夫是一个确实有品德的,可以靠得住的人,这也就预示着父母未来的安宁,也预示着夫妻未来的幸福生活。因此,新娘的内心真的平静安宁了。
五、朱子《诗集传》的解说:
《诗集传》没有采用《毛诗正义》的说法,而是另做新解:“南国被(披)文王之化,诸侯大夫行役在外,其妻独居,感时物之变,而思其君子如此。亦若《周南》之《卷耳》也。”
按照《诗集传》,全诗的意思是,大夫之妻登山,实际上是有远望丈夫之心,但假托是要采摘蕨菜、薇菜。
虽然朱子说到了此诗与“文王之化”的关系,但是,这样的解释却成了一首思想很简单的妻子思念丈夫的诗。当然,妻子关心丈夫的安危,思念丈夫,既合情,也合礼,却没有了《毛诗正义》中所说到的一些深意。
这种解释,没有了“大夫妻以礼自防”的涵义,没有了婚姻的过程中所要体现的礼义。这样一来,此诗的解释变得简单、容易多了,许多原来的教化之义却也因此而不见了。
首先,这样的解释,因为基本上就是此诗的表层意思,所以,使人们能很容易地理解此诗了,可是,当人们所理解的东西缺少了教化之义的时候,这首诗还算是《诗经》之中的诗吗?
其次,这样的解释,虽然说到了“南国被(披)文王之化”,但是,“化”的“结果”只是妻子能思念丈夫,这不仅体现不出“文王之化”,更体现不出《诗经》以此诗来行教化的作用了。
再次,把此诗确定为妻子思念丈夫的诗,是从重视“礼”转变为重视“情”了,这种转变,使对《诗经》的解说离圣贤君子之道远了一步,同时离世俗人情近了一步,其实也可以说向后来的“反传统”靠近了一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