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共学《论语》之群有162。应邀方来,不喜则去;非欲为师,但愿共学。以文言作解,为使朋友将来能自己读懂经典。
3.13王孙贾(音古)问曰:“‘与其媚于奥,宁媚于灶’,何谓也?”子曰:“不然。获罪于天,无所祷也。”
王孙贾,卫灵公之大夫。“贾”字之音何以不读为“甲”?读音为“甲”者,古之国名,依礼而国名不可用于人名,故读其音为“古”。固然。当天下礼崩乐坏之时,虽有此礼,人或不守之矣。天下有道,而后此事可免。
王孙贾之言,盖当时流行之俗语。欲明“与其媚于奥,宁媚于灶”之意,须先明“奥”与“灶”之所指。奥,谓房屋之西南隅,乃是家中尊者所居之室。灶者,厨房炉灶所在之处。然则“奥”与“灶”何以关联?此由“祭灶神”而得以关联。
“祭灶神”之时,先以木制作“神主”牌位,置于灶台之上,而祭之于此;于灶台处祭祀完毕,继而以一人扮灶神,而于房屋西南隅,陈设食物而再祭之。其人扮灶神之时谓之“尸”。此“尸”不可写作“屍”。盖灶台之祭,敬谢灶神之功绩;祭之于奥,敬拜灶神之尊德也。
俗语所言之“奥”与“灶”,只是借用其名,而非指其实。此以“灶”代指君主身边之近臣、权臣,而以“奥”代指君主。“与其媚于奥,宁媚于灶”,意谓取悦讨好君主,不如取悦讨好君主身边之近臣、权臣。此为小人之言、奸佞之道。
【2】谓之“小人之言”,以其“喻于利”而非“喻于义”;谓之“奸佞之道”,以其用“媚”而谋利也。君子之心,惟仁是守;君子之行,惟义是守。未有背道而能得道者,未有以邪术而能得正者。是故,君子于上不谄,于下不媚。是故夫子答王孙贾曰“不然”。
就一时一事一地而言,发心既正、所行合义,有成有败;发心不正、所行不义,亦有成有败。君子不计成败,但在乎发心之正、所行合义。汲汲于成败,则或为求其成而舍正弃义,或为避败而不择手段,非圣贤君子之道也。
夫子曰:“获罪于天,无所祷也。”此以祭灶之礼而言人之礼义。礼义既明,是非昭然。何谓“获罪于天”?礼者,言行之正路、义理,由此以行可事天、归仁,逆此而作,则悖于天理。人悖天理而贪求私欲,已是罪路,天岂能不知?
何谓“无所祷也”?《易》曰:“自天祐之,吉无不利。”人之心合于道,人之行合于正义,是“得道多助”,天亦因而祐助之;背道而驰,则“失道寡助”,是内欺其心,外欺其人,上欺上天,如此而欲祈祷求助于天,是诬天为是非善恶不辨者也。
由“祭灶神”而言,先祭于灶,礼也;再祭于奥,亦礼也。设若媚于灶,非礼也;媚于奥,亦非礼也。纵然其灶其奥或有徇私舞弊、贪赃枉法,而使谄媚者获一时之私利,然而如此既悖天理,其罪终难逃矣。人间法网或有疏漏,然而,“天网恢恢,疏而不漏”。
3.14子曰:“周监【通鉴】于二代,郁郁乎文哉!吾从周。”
“监”通“鉴”。“二代”谓夏商。周朝之礼,非凭空创制,乃是以夏商之礼为借鉴,加以损益而来。或以此损益为“以周之文救殷商之质”,此说固非全不然,但亦非全然如此。设若仅仅为救前朝礼制之弊,则视礼为可随意损益者,与“天理”无涉矣,此非圣人之礼也。
周公之礼,固然借鉴夏商之礼制,必兼通天理、人情,而后“礼”无不正。“郁郁乎文哉”,是夫子赞叹周礼之隆盛。然而,其“郁郁”之“文”由何而来?非由外在修饰而来,虽未至于完美无瑕,而已近乎“增之一分则过繁,减之一分则过简”矣。
何以谓之“近”也?周公之礼,《周礼》矣,行于当时矣。若已然完美无瑕,夫子何必再删订而成《仪礼》也?当春秋之时,礼崩乐坏,是周公之礼乐崩坏,是故夫子当初以“复周礼”为当务之急。然而,时无贤君愿行“王道”,周礼终究未复。
当此之时,夫子以道义,再以“周礼”为主,借鉴夏商之礼制,从而删订《仪礼》,使“礼”终臻于完美无瑕,此盖即“吾从周”之义,而非仅仅“恢复周礼”也。中华民族能有“礼仪之大”,而获“礼仪之邦”之美誉,其此之谓也?
3.15子入大【同太】庙,每事问。或曰:“孰谓鄹(音邹)人之子知礼乎?入大庙,每事问。”子闻之,曰:“是礼也。”
夫子所入之太庙,是鲁国周公之庙也。周公之庙,乃是祭祀周公之所,其后历代鲁国国君之神位亦在其中,当非若后世佛寺、道观般可供众人游玩、观赏之处,而当是清静之地。宗族之家祠尚且不许族人轻易进入,天子、诸侯之太庙与宗庙岂能人人可入也?
以夫子“言必称周公”而言,即或太庙允许众人游玩、观赏,夫子亦必非以游玩、观赏之心,盖必于周公毕恭毕敬也。近百余年来,文庙可由众人出入矣,然而,儒生入文庙,岂敢有游玩、观赏之心?是故,夫子之入太庙,绝非游玩、观赏。
况且既言“每事问”,由“事”字而言,则是夫子于周公庙中行事。所行何事也?必是祭祀之事。既是祭祀之事,夫子何必“每事问”?夫子当时,必非主祭之正宾,乃是助祭者。如果祭祀既始,亦不宜“每事问”也。
助祭者,听命于主祭而行事,夫子虽知其礼,亦不敢以其所知而擅行、自专其事。固然,当时主祭者所行之礼已有所不当,而作为助祭者,既在其位,亦不能不从。是故,夫子每行一事,皆问而后行之。“不在其位,不谋其政”,“君子思不出其位”也。
夫子如此而行,适足以合乎助祭者之礼,此亦“多闻阙疑”、“多见阕殆”之义。若作为助祭者,擅行而自专,自行其是而不从于主祭者,则非礼矣。纵然主祭者所言所行有不合于礼者,行礼之际,作为助祭者亦不得不从之,是故“虽知亦问”。
然则时有讥讽夫子者,谓鄹之大夫叔梁纥(音合)之子,人多谓之知礼;既然知礼,何以事事皆问而后行之?可见其不知礼而徒有虚名也。此讥讽者,适可谓“不知礼者”。夫子闻其讥讽,但言“是礼也”,而不反讽其“不知礼”,是“温良恭俭让”也,是“辞让之心”也。
3.16子曰:“射不主皮,为(音围)力不同科,古之道也。”
【1】此章虽短,而解之不易。既独言“射”,则军中之射、射礼之射,当均含其中。当时之射,以一方棉布伸展开,作为靶标,称之为“侯(音猴)”或“鹄(音古)”。其布方十尺为侯,四尺为鹄。其布之色有不同,其中所画图案亦不同。
天子之侯,以白布为之,中画以熊;诸侯之侯,以赤布为之,中画以麋;大夫之侯,画以虎豹;士之侯,画以鹿豕。盖以其待射而称之为“侯”,以其为所射而称之为“正(音争)”。其四尺之“鹄”,则以兽皮为之。“射不主皮”之“皮”,即“鹄”之所在。
“射不主皮”,意谓射箭不以射穿鹄皮为主,而以射中(音众)鹄皮为主。然而,《仪礼》曰“射主皮”,谓以射穿鹄皮为主;《礼记》则曰“射不主皮”,谓不射穿鹄皮为主。两者何以不同也?或意谓“主皮”为军中之射,“不主皮”为射礼之射。
此不加分别,而总称为“射”,且曰“古之道”,则谓凡为射者,其正道皆以射中鹄皮为主,纵然是军中之射,其正道亦不在于必射敌于死,而在于射中、射伤而使之顺服。射中,则可以准确射其欲射之处,而不必用力甚大而必致之于死地。
与“古之道”不同,后世或多重在致敌于死地,故侧重于用力,而射中其人,亦必求射中其要害。譬如善射者,其名为“养由基”,其力可射穿九札,为当时人所称道,然而,如此则失“古之道”矣,以其已失仁慈之心矣。“人而不仁,如礼何?”
【2】汉儒解“为力不同科”,谓其意为,从事于力役者,因其力有大小,故须分其类别而用之,不可等同对待。此解亦含仁慈之心。人之力,必有大小,非可勉强;力之大者,固然不可使之小;力之小者,尤其不可使之大,此为“仁者爱人”之义也。
朱子则谓“为力不同科”之意曰:“科,等也。古者射以观德,但主于中,而不主于贯革,盖以人之力有强弱,不同等也。”是以“为力不同科”为“孔子解礼之意”,亦即因人之力不同,故“射不主皮”,如此则读“为”之音为“位”矣。钱穆先生力主此说,而宗来不以为然。
“射不主皮”之仁慈,体现于对敌对人;“为力不同科”之仁慈,体现于对其民。两者皆谓“古之道”,则一为其“仁慈”,再则亦谓“礼”之所重在于分别其类而对待之。人之与物,必有不同,强求其同则必伤于仁义,伤于仁义则非礼。
如倡“男女平等”者,若谓男女皆人也,不可一方歧视另一方,此可谓之“平”;然而,男女不同,是当然且必然,以其不同而分别对待,则可谓之“等”。“等”,犹如“科”。而今之言“男女平等”者唯知其“平”,而不知其“等”,是“男女无别,大乱之道也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