经典导读

QQ群讲座稿032:《论语·里仁》005(2015.09.22)
发布日期:2020-05-26   点击:

今共学《论语》之群有163。下周日《诗经》因中秋节而暂停一次。应邀方来,但愿共学。以文言作解,为使朋友将来能自己读懂经典。

4.17子曰:“见贤思齐焉,见不贤而内自省(音醒)也。”

【1】贤,其本义为多财,由此引申,多才亦可称贤,多劳亦可称贤。是故,有贤臣之称,而无贤君之称。然而,此皆从世俗而言,经典之言则不尽同。依据经典,贤者以其“多劳无怨”而称贤,能多劳者必多才能,然而,多劳而无怨者,必有德之人,故非有德则不足以称之也。

见贤,谓得见贤德之人。思齐,谓己思以与之同也。人之多才,固然可思以齐之;人之有德,尤当思以齐之。其人有才,有德而后能用其才于正道;其人有德,多才必用于正道。是故,见贤思齐焉,思与其德相齐为首,而思与其才相齐为其次也。

“见贤思齐”,何以用“焉”字?“焉”者,“于其中”之谓也。贤者之贤,未必皆能贤于我,与其“贤”之中,择其“贤于我”者,思而齐之也。然而,有人虽“贤于我”而我不“见”,乃至谓人之贤为迂腐者;有虽“见”人之贤,而徒然赞美而不思与之相齐者。

谓人之贤为迂腐者,不足以论矣;赞其贤而不思齐之,是自断修德之路。孟子引颜子之言曰:“舜何人也?予何人也?有为者亦若是。”舜,与我相同之人也,其德至于圣王,亦修养其德而不断而已;舜之本性,我之本性,原无不同,修养则可至于齐之。

【2】见人之贤于我者,则思以齐之,“存天理”之道也;见人之不贤,则于我内心加以省察,我有若是者则改之,我非若是者则自我嘉勉,“灭人欲”之义也。君子之于人,则不可求全责备,然不可不求全责备于己。

“天理”既达,则无“人欲”;“人欲”既灭,则无非“天理”。“理”之与“欲”,犹如太极图中之阴阳,阴阳有一偏颇,则非太极图。“从心所欲而不逾矩”,是其“欲”无非“理”;“欲”而成为“人欲”,则“蔽于人而不知天”,则“天人”不能“合一”。

此所谓“天理”,是天赋于人之理,即“人之所以为人”之道,非“舍人”而“同天”,否则便是“蔽于天而不知人”矣。至若“见不贤”而不能“内自省”,乃至我有不贤而不思改之,是“人欲”横亘于心,必不能成为君子,遑论成贤、成圣哉?

又有但见人之不贤,即责其不贤,而不知自责者。其责人则不恕,不知自责则不忠。“夫子之道,忠恕而已”,不忠不恕,则背道而驰。孟子曰:“得道多助,失道寡助。”得道者,自得天地鬼神及他人之助;背道而驰者,虽欲求助,岂可得乎哉?

4.18子曰:“事父母几(音机)【同现】志不从,又敬不违,劳而不怨。”

【1】善于“事父母”者,必顺父母之心。然而,若俗之所云:“人非圣贤,孰能无过?”父母若非圣贤,其言行亦难以“无过”。所谓“天下无不是的父母”,意谓天下之父母无过错也。此非实指父母无过错,而是孝子不忍心把过错加之于父母,但自责己身而已。

既然父母并非无过错,则有过错即当谏诤之。“几谏”,是子女谏诤之道也。何谓“几谏”?当父母之过错未发、未显之时而谏之,是“防患于未然”也。若不“几谏”,而顺随父母,使之一时身心,而待“患而已然”,则父母之心必不顺矣。孝子之“几谏”,是孝子之心也。

“几谏”之时,以过错未发、未显,固然可以柔声下气、和言细语,而唯恐伤害父母之心,而使自身失其敬意也。是故,子女之“谏诤”,非以责其父母,乃是尽己之善心,而使父母免于悔恨、损伤也。当父母之过错已发、已显,则子女之谏诤常难以柔声下气、和言细语矣。

“几谏”,莫若以己平日之言行。此非子女教训其父母,而是子女善其自身之言行。善言善行,或可使父母无过错之征兆,亦可使父母之过错防于其微、杜于其渐。如人之病,以“不治已病、治未病”未上上之道也。

【2】“几谏”固非必能使父母无过错,当父母之过错初发、初显之时,亦有子女虽善言相劝而父母不从者。当此志时,子女则当“见志”。“见志”者,诚心诚意而以孝敬之心谏其父母,非以道理、利害而责其父母,而唯恐父母因过错而受损伤也。

然而,即便如此,亦有父母不从者。当此之时,子女最易由爱而生怨怒,从而由柔声下气而改为厉声抗辩,乃至粗言责斥,虽发心本是为父母着想,而如此行为反而违背父子之礼矣。所谓“又敬不违”者,始终以敬、不敢违礼也。

身为子女,谏其父母而己不怨怒,或有因谏之再三而父母因而发怒者。当此之时,若其父母所作所为乃是邪恶之事,子女亦须苦苦哀求以谏之。至若父母因怒而打骂,则“小杖则受,大杖则逃”,若大舜之“父母兄弟杀之而能避”者。

所谓“劳而不怨”者,其一,子女苦苦相劝,是劳苦之事,孝子既欲尽己之孝心,夫复何怨?其二,子女阻止父母罪过,因此而受打骂,是劳苦之事,孝子但为父母之不受伤害,夫复何怨?其三,劝阻不成,而父母罪过已成,孝子亦当自责而挽救,或如缇萦救父,不宜怨责父母。

4.19子曰:“父母在,不远游,游必有方。”

4.20子曰:“三年无改于父之道,可谓孝矣。”

此两章之言于《学而》篇中已有之,于此《里仁》篇中再次言及,必另有其义,不可视为重复或错简。《学而》之言,从“孝悌”立说;《里仁》之言,从“仁义”立说。从“孝悌”立说,事非此不足以为孝;从“仁义”立说,是仁者必然如此。

父母尚在,女子不忍远离父母而远游,唯恐父母有事而自己不在身边,唯恐父母挂念;一旦不得不游于外,则必将所去之地方敬告于父母,唯恐父母担心。子女守丧三年,纵然父母之道有偏差,不忍加以改变,唯恐不孝、不敬。若父之道无道,改之亦可,但不忍之心不改。

仁者无私无欲、不计名利得失,是故,孝子之“几谏”、“又敬不违,劳而不怨”,孝子之“不远游”、“游必有方”,孝子之“三年无改于父之道”,皆出于心性之仁,而非出于外在之奖惩、赏罚。仁者之于仁、于物,尚不忍使之受损伤,岂忍其父母受丝毫损伤?

4.21子曰:“父母之年,不可不知也。一则以喜,一则以惧。”

父母之年纪,为子女者不可不知之、记之,何也?以此而喜,亦以此而惧。所喜者何?所惧者何?朱子曰:“既喜其寿,又惧其衰”。吾不取此解。既曰“父母之年”,则父母未必年老者也,若是父母尚在盛年,则朱子之解有所不妥。

况且“寿衰”,近于“生死”,子女以父母之生而喜,似乎尚可;以父母之死而惧,则亦有所不妥者。盖自“亲亲”之情而言,则如此则尚可;但“仁”之理而言,则有所不尽然。“生死有命”,非子女所能定、所能改,而子女因此而喜惧,是情由外而生。

仁者,人德之本也。人而不仁,礼、义、智、信皆不足以成。“仁”,上则合于“天道”之“生生”,中则“不忍使任何人死于非命”,下则“不有意损伤一草一木”。仁者之于父母,固然“亲亲”,而与对待他人有所不同,但仁者之喜惧当出于其心性。

所谓喜惧出于心性,谓所喜出于可以对“生,事之以礼”,且可以尽孝于父母之生年;所惧怕出于唯恐自身不能尽孝于父母,而致使父母有所不顺心也。仁者用心,无微不至,然而,正因如此,才唯恐不能尽心尽性。是故,虽大舜、曾子,不敢以孝子自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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