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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先把《桑中》的诗序和正文阅读三遍:
诗序:《桑中》,刺奔(音奔一声)也。卫之公室淫乱,男女相奔;至于世族在位,相窃妻妾,期于幽远;政散民流,而不可止。
第一章:爰采唐矣,沬(音昧)之乡矣。云谁之思,美孟姜矣。期我乎桑中,要(音腰)我乎上宫。送我乎淇之上矣。
第二章:爰采麦矣,沬之北矣。云谁之思,美孟弋(音义)矣。期我乎桑中,要我乎上宫。送我乎淇之上矣。
第三章:爰采葑(音风)矣,沬之东矣。云谁之思,美孟庸矣。期我乎桑中,要我乎上宫。送我乎淇之上矣。
一、题解:
“桑中”二字是什么意思?《毛传》说是“桑中之野”,没有说“桑中”是地名,但不排除是地名,而且从地名来说,“桑中之野”就是“桑中”这个地方的野外,这也与《诗序》所说的“期于幽远”相符。
朱子《诗集传》说:“‘桑中’、‘上宫’、‘淇上’,又‘沬乡’之中小地名也。”按照此说,“桑中”是属于“沬乡”的一个小地方的地名。这应当是可信的,因为如果理解为桑林之中,就不符合“幽远”之意。
因为按照“井田”之法,桑树不能栽种在田地之中,而是栽种在“十亩之宅”的周围,以便于妇女采桑,既能保持桑叶新鲜,又能保证妇女采桑的方便和安全;如果是栽种在远离家宅、城邑的“野外”,就只能是野蚕生长的地方,妇女就难以到那里采桑了。
不过,我们固然可以说“桑中”是地名,但是,《诗经》之中的“地名”往往也有“言外之意”,如《邶风·凯风》中“爰有寒泉,在浚之下”的“浚”,《邶风·式微》中“胡为乎中露”、“胡为乎泥中”的“中露”、“泥中”,都是有涵义的。
推究“桑中”这个地名的来历,应该是桑树成林的地方;可是,从“幽远”来说,又是远离乡村、城邑之处。既然桑树栽种在“宅院”周围,这个地方就应该是人们当初聚居的宅院;后来之所以远离乡村、城邑,只能说明那是一个已经荒废了的无人之地。
无人的村庄废墟,犹如“亡家”,“一国之本在于家”,“亡家”则“国之本”已“亡”,由此可知后世为何说《桑中》是“亡国之音”。再说,妇女采桑是为了养蚕顾家,而此诗的妇女到那里不是为了采桑顾家,而恰恰相反,是淫乱败家。
所谓“亡家”,不一定非要等到家庭不存在了才算是“亡家”。如果夫妇之间已经离心离德,便是“亡家”之始;如果其中一个已经与其他男女幽会淫乱,便是已经“亡家”,此即所谓“名存实亡”。同样道理,“亡国”也是如此。
二、诗序讲解
诗序说:“《桑中》,刺奔也。卫之公室淫乱,男女相奔;至于世族在位,相窃妻妾,期于幽远;政散民流,而不可止。”所谓“刺奔”,意思是说,讥刺男女背弃礼义而私相幽会。所谓“奔”,包括指未成家的男女,也包括指已成家的男女。
在卫国,卫宣公在宫中与夷姜、宣姜淫乱;卫惠公之时,宣姜与公子顽在宫中淫乱。国君、夫人、世子(相当于太子)如此淫乱,上行下效,因此导致“卫之公室淫乱,男女相奔”。怎么叫做“男女相奔”?《毛传》说:“不待媒氏以礼会之也。”
据此,无论男女,只要无“父母之命”,无“媒妁之言”,而只顾“你情我愿”就“私定终身”,便是“无礼”、“男女相奔”;未曾成婚,就直接行“夫妻之事”,则是“淫行”。与有妇之夫、有夫之妇行淫,则是“淫乱”,不顾辈分而行淫,则是“乱伦”。
所谓“公室”,所指的是公卿大夫之家。公卿大夫本人以及其妻有此淫乱之行,然后,“至于世族在位,相窃妻妾,期于幽远。”所谓“世族”,是公卿大夫的子孙及其妻妾。国君、夫人、世子在宫中公然行淫,公卿大夫的子孙及其妻妾则到野外去做见不得人的丑事。
君无君德,臣无臣德,却无礼行淫,是亡国之道;夫无夫道,妇无妇道,却无礼行淫,是亡家之道。君臣无德,则其政不正;其政不正,则国事杂乱;国事杂乱,则其民流散;其民流散,纵能留其人亦不能留其心,所以说“政散民流,而不可止”。
孟子说:“故曰:城郭不完,兵甲不多,非国之灾也。田野不辟(音僻),货财不聚,非国之害也。上无礼,下无学,贼民兴,丧无日矣。”卫国君臣如此淫乱无礼,真可谓“丧无日矣”。后世之人若不以为戒,读此诗而只是冷眼旁观,或作为谈资,不免重蹈覆辙。
“城郭不完,兵甲不多”,只是“国土”难保,因此说“非国之灾”;“田野不辟,货财不聚”,只是贫穷,最多只是人身难以生存,因此说“非国之害”。“上无礼,下无学,贼民兴”,则虽生为人身,却心同禽兽,因此说“丧无日矣”。
人之所以为人,在于以人之心性而行人之道;人类社会之所以为人类社会,在于以道德礼义而成人伦。因此,把人看做是“高级动物”,则不知人之所以为人;按照“优胜劣汰”、“弱肉强食”的“丛林法则”行事,则不知人类社会之所以为人类社会。
三、每章第一句讲解:
全诗共三章,我们先来看其中每章的第一句。第一章说“爰采唐矣”,第二章说“爰采麦矣”,第三章说“爰采葑矣”。所谓“爰”,是“到哪里”之义,意味着卫国君臣或其妻妾,或其子女,所想的是到哪里去“寻花问柳”。
三章只是所“采”的东西不同,这种不同又意味着什么呢?首先,既然是到“桑中”,本来应该是“采桑”,但是,三章之中唯独不说“爰采桑矣”,这一方面说明要采的不是应该采的,另一方面说明到不该采的地方去采。
不该采的却要采,意味着非礼非义,其心淫邪;到不该采的地方去采,意味着盗窃他人之妻妾以满足其淫欲。一国君臣,不思爱民,不理政事,却废弃人伦礼义,只顾四处寻求美色,以满足其私情私欲,犹如豚犬。
其次,“唐”,是一种菜的名字,也叫“蒙”。“蒙”者,“萌”也,应当是在春季去采摘。“麦”,应该是“冬小麦”,冬小麦秋后播种而夏季收获,所以,应当时在夏季去收获;“葑”,是萝卜一类的蔬菜,应当在秋季收获。
因此,三章所说的“采”,包括了四季之中的春夏秋三季,唯独没有说到冬季。但是,难道说是要去采收“唐”、“麦”、“葑”的人,真的是要去采收这些吗?当然不是,这只是外出行淫的借口而已。农忙季节尚且如此,何况是农事完毕的冬季呢?
这么说来,卫国君臣一年四季所思所想、所作所为的事,都是如此淫事,卫国百姓还有什么希望?卫国还有什么希望?君臣、世族都如此,枉生为人,还有什么资格高居君臣之位?还有什么德能行政教化?
再者,“采桑”是妇女之事,而“采唐”、“采麦”、“采葑”,一般都不是妇女之事,而是男子之事。无论是男子之事,还是妇女之事,毕竟都不是君臣之事。卫国君臣身居君臣之位,却做农夫之事,不是渎职就是失职,而且都是“不务正业”。
四、每章第二句讲解:
第一章说“沬之乡矣”,第二章说“沬之北矣”,第三章说“沬之东矣”。这个“沬”作为地名,指的是卫国的一个城邑。但是,《毛诗郑笺》说:“于何采唐,必沬之乡,犹言欲为淫乱者,必之(同至)卫之都(音督)。”可知,“沬”是卫国京都的一个地方。
三章之中都是从“沬”来说的,可是,这个“沬”字又可以“同昧”。“昧”的意思是太阳将要出来却没有出来以前的那种幽暗状态,可谓“黎明前的黑暗”。由此推断,“沬”的意思应该是水色污浊不明的样子。“沬之乡”也因此而成了“暧昧之地”。
再从三章中的不同之处来说,“乡”是人口聚居之处,既然“沬”是卫国京都之中的一个地方,也就意味着用它来代指京都。称之为“乡”,而不说“京都”,意味着已经不像京都的样子了,不配作为卫国的京都了。
为什么呢?因为从一国来说,京都相当于一国之“中”,政令由此而发,然后散发到全国各地;教化由此而始,然后推及到全国各地。可是,如今,卫国之君无礼而淫乱,卫国之夫人无礼而淫乱,卫国之臣子无礼而淫乱,当然无政令、教化可言,也就不配作为京都了。
第二、三章把“乡”换成了“北”和“东”,为什么在“四方”之中只举出北和东,却没有说南和西呢?因为前面有了“中”之“昧”,已经说明根源上出了严重问题,再从“北”和“东”两者来说,就足以说明卫国全国的情况了。
“北方”是太阳不到的地方,会更加幽暗;“东方”是太阳升起的地方,既然“昧”是太阳还没有升起的状态,也就意味着南方、西方都没有阳光,全国就只能是一片幽暗。就在这幽暗的环境里,不知发生着多少淫乱之事,卫国百姓门就生活在这“暗无天日”的国度。
五、第三、四句讲解:
全诗的第三句都是“云谁之思”,意思是说,那些人所想的人是谁。第一章说所思的是“美孟姜矣”,第二章说所思的是“美孟弋矣”,第三章说所思的是“美孟庸矣”,其中都有一个“美”字,但是,这个“美”只能是“美色”,而不可能包括“美德”。
《诗经·周南·关雎》说是“以德相配,不淫于色”,可是,在这里却恰恰相反。男人自身无德,当然不会求有德之女;女人自身无德,也会以美色诱惑男人;整个社会无德,则会利用美男、美女之色,去诱惑众人以谋利。
孔子说:“吾未见好(音浩)德如好色者也。”这是孔子深长的叹息。朱子引用谢氏的话说:“好好(音浩郝)色,恶恶臭(音物饿秀),诚也。好德如好色,斯诚好德矣,然民鲜(音显)能之。”人能“好德”,然后“不淫于色”;人若“好色”,常失其德。
无论是“孟姜”,还是“孟弋”、“孟庸”,可以有具体所指,但是,不必局限于具体所指,这里只是用她们来说明是“列国之长女”。这么说来,那些卫国的“公室”、“世族”不仅“淫于色”,而且还有借助于“色”而谋求权利的欲望。
那么,是谁在这么想呢?既然所想的是“美貌的列国之长女”,那么,就意味着众人无不如此,甚至一人想要得到很多,恨不能把天下各国美女都纳为妻妾,可谓已经利欲熏心,无耻至极。这里虽有夸张,但卫国风气如此,乃至“不以为耻反以为荣”却是事实。
六、每章后三句讲解:
《桑中》三章的后三句都是完全一样的:“期我乎桑中,要我乎上宫,送我乎淇之上矣。”
这里的“我”是谁呢?是“思美女之人”,这三句的意思是说,她在桑中那个地方期待着我,邀请我到上宫那个地方,又把我送到淇水之上。
《毛诗郑笺》说:“此思孟姜之爱厚己也”。也就是说,其中的男人和女人是“两情相悦”,那些男人认为“孟姜”或“孟弋”、“孟庸”也在深深地爱着他们。由此来看,这是男女双方两厢情愿的事情,这不就是“自由恋爱”吗?难道“爱情”还有罪吗?
首先,这里所谓的“恋爱”,既没有“父母之命”,也没有“媒妁之言”,而是当事男女各自的“私情”和“私欲”追求。不顾“父母之命”,为了自己所谓的“幸福”而不惜让父母、家人痛苦;不顾“媒妁之言”,为了自己而不惜伤风败俗。
婚姻,绝不仅仅是一男一女的个人之事,而是关系到父母、子女、家人之事,是关系到家族之事,是关系到国家之事,是关系到社会风气的事。毕竟任何一个人都是家中之人、国中之人、社会中之人,绝不是孤立在家庭、国家、社会之外的一个人。
如果一个人为了自己的所谓“婚姻幸福”,在另一方的父母不同意的情况下,就与对方一起抛弃父母而私奔,或者“生米煮成熟饭”,或者以“结束生命”相威胁,那就不仅是“自私”,而且是“不孝”。
其次,婚姻是一个人的“终身大事”,所以,在《仪礼》之中,第一篇是《士冠礼》,第二篇就是《士昏【同婚】礼》,而且婚礼的礼仪非常严肃隆重,只要一结婚,也就意味着“终生不离不弃”、“白头偕老”,不仅要“同甘”,更要能“共苦”。
要看一个人是否有德,不是在需要“同甘”的时候,而是在需要“共苦”的时候。所以,一个人的“恋爱”、“婚姻”不应该是为了追求个人情感和欲望的满足,不应该是为了追求个人或两人生活的幸福,而是从此“夫妻一体”,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“不离不弃”。
再次,如果是对“有妇之夫”或“有夫之妇”有“情”,须知“发乎情止乎礼”。与“有妇之夫”或“有夫之妇”去“偷情”;或者是自己先离婚,或者鼓励、迫使对方离婚,那么,就是为了满足私情、私欲,不顾败坏自己的名节、他人的名节,是无德之举。
如果一个人,只为一个所谓的“情”字,就不顾败坏自己的家庭、他人的家庭,那么,这个人已经是一个不为自己的家庭负责的人,一个没有礼义的人,将来也难以为他“移情别恋”的那个“新人”负责。禽兽可以只要喜欢就做,人类却不应该如此。
“礼”不是强制性的,“法”是强制性的。违背了“礼”,会招致人们的议论和讥刺;违背了“法”,会招致法律的制裁。违背了“礼”,是人之德行的缺失;违背了“法”,是人身体或名利的损伤。“礼”所维护的是人之所以为人,“法”所维护的是最低保障。
经典所言,都是希望人间越来越好,否则,也就不叫做“道义”、“仁义”了,但是,人间究竟如何,却不是经典所能决定的。经典不强加于任何人,人自己是否“畏圣人之言”,那只能是每个人自己的事。当自己由着自己去做时,福祸当然由自己担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