QQ群讲座稿171:《论语·子路》016(2018.09.11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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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13.18叶(音设)公语(音欲)孔子曰:“吾党有直躬者,其父攘(音壤)羊而子证之。”孔子曰:“吾党之直者异於是,父为(音位)子隐,子为(音位)父隐,直在其中矣。”}
【1】“叶公语孔子”者,叶公以其“自以为是者”告知孔子,且欲孔子亦听而从之也。“语”字之音有二,一读三声,一读四声。读作三声者,既成之语也;读作四声者,当时所语也。然而,“语”有“自以为是而未必是者”,有“自以为是且确然为是者”。
“叶公”此时之“语”,即“自以为是而未必是者”。此意,可用《说文解字注》中“语者、禦也”解之,亦可用《康熙字典》中“论难(音南四声)曰语。语者,午也;言交午也。吾言爲语;吾,语辞也”解之。
“禦”者,兼“防御”与“攻击”二意,捍卫其所“自以为是者”为“防御”,攻其所“自以为非者”为攻击,此即所谓“论难”。“交午”者,己以为是而彼以为非,双方相逆而交锋,亦即“论难”。“吾言”者,“己以为是之言”也。
【2】“自以为是且确然为是者”,如《论语》之“语”,如《论语·阳货》中“吾语女”、《孝经》中“吾语汝”之“语”,乃是夫子告知子路、曾子之言,若夫子“不以为是”岂能告知弟子?若夫子只是“自以为是而未必是”则非“圣人之言”矣。
此义,可用《说文解字》中“语,论也”解之,亦可用《释名》中“叙也,叙己所欲说也”解之。“论”者,言有中而及其周也,犹如车轮之有轴有辐。“叙”者,言有次序有条理也,犹如春蚕吐丝之有始有终。然而,所“论”或所“叙”,其是非亦未必。
“自以为是者”,非自欺自人,非虚伪狡诈,是故,知乎此,则可以“和而不同”,可以“不尤人”。然而,其所言所语未必“确然为是”,以其所学所知有所不正、有所不全,或以其所修养有所未达,如此如此,却仍然自以为是,则是自误矣。吾等是否如“叶公”也?
以“语”为“交午”,或以为“论、叙”,皆取于“吾”字中之“五”字。若“五”上之“一”象天,下之“一”象地,则天地之气相交而生人生物;天之气清,地之气浊,清浊交合而混杂;庶人之思,闻之于人,发之我心,两者交杂,而是非难定。
由“五”而至于“十”“王”,则可谓修心而成德,成德而上通天地、左右通人心,是贤人境界;进而至于德配天地、通达人性,是圣人境界。谚曰:“人非圣贤,孰能无过。”可谓惟圣贤可以无过,其言则是非明确,至若庶人,则是非混杂,故不可不“畏圣人之言”也。
【3】“叶公”所“语”曰:“吾党有直躬者,其父攘(音壤)羊而子证之。”所谓“吾党”,是“吾之乡党”之义。“党”字,“从黑,尚声”。“黑”之本义,谓火之烟气久熏窗棂而窗棂因成暗色。“党”者,取其“长久相互熏染而成风尚”之义也。
“乡党”者,同乡同里之人,长久聚居,相互熏染,故而遇与外人发生事端,则乡党中人往往偏袒己方,而共同对外。是故,难免于私情。然而,“叶公”以为,其“乡党”非惟无私于其同乡同党之人,虽子女亦不因私情而包庇其父母,以为此即是“直躬”。
何谓“直躬”?从“我身”与“他人之身”而言其“直”也。此谓“我身”与“他人之身”并列,进而又以为“我父母”亦与“他人之父母”并列。此是世俗所以为“无私”者也;不因犯法者是父母或子女,皆不徇私枉法,则是世俗所谓“铁面无私”。
“其父攘羊,而子证之”,由“叶公”观之,其“党人”似乎本应自私,然而,却能如此“无私”,以至于有身为人子者,其父私藏他人之羊以为己有,而能自愿证实其父之罪,“叶公”以为如此之人,可谓正直而无私,其言下之意亦可谓自夸善于治理。
“攘”者,《康熙字典》曰:“因其自来而取曰攘。”谓外人外物已入我家园,我趁势而得之以为己有或销毁之。然而,“叶公”之语,重在赞美“直躬之子”,其所赞美之人固不宜贬,如此行为却不宜赞美。何也?从夫子之言可明其道理。
【4】《论语》于此,不称“子曰”,而称“孔子曰”,何也?《论语》前十篇,以夫子为师,载修身之道,故称“子曰”;拜师唯一,不必称姓氏也。后十篇,以夫子为王道之师,载治国之道,故称“孔子”;王道之师所言惟道,则敬称“孔子”而已。
既然如此,为何宗来在此仍以“夫子”相称?因宗来乃从学于夫子者也。夫子曰:“吾党之直者异于是。父为子隐,子为父隐,直在其中矣。”夫子此言,虽亦曰“吾党”,但与“叶公”所言之意有所不同。夫子所言,谓“吾党”应当如此,而非已然如此。
“异于是”,谓与“叶公”所谓“直躬者”不同也。然而,夫子但言“直”,而不言“躬”,何也?“躬”者,“自身”也;“直”者,发乎其心而行于其身也。“心”兼具“性情”,“性善”为“天理”,“情诚”为“人情”,“天理”与“人情”须贯通。
惟贯通“天理、人情”,方可谓之“直”。《四书遇》引周季侯之言曰:“直者,率其最初第一念而出之者也。才落第二念,早已有转折矣。在夫子相隐,卒然梦寐之中,亦自如此,不必着拟议而后隐也。故曰‘直在其中’。注‘不求为直’四字,说得直截醒快。”
【5】夫子曰:“父为子隐,子为父隐,直在其中矣。”朱子注曰:“父子相隐,天理人情之至也。故不求为直,而直在其中。”何谓“隐”?不显而已,非有意而藏也。山高入云木参天,非有意显露;蓝田有玉珠在蚌,非有意隐藏。
父慈子孝,天理也;父子相隐,人情也。因为“父慈”,故而“父为子隐”;因为“子孝”,故而“子为父隐”。“父为子隐”者,非其父纵容其子犯罪,慈父教诫于前而隐其子既罪于后;“子为父隐”者,非逢迎其父犯罪,孝子谏诤于前而隐其父既罪于后。
“叶公”所谓“其父攘羊,其子证之”,既悖于“天理”,亦无视“人情”,是故,其所谓“直躬”者,似是而非矣。以其“似是”,而世俗易于信之;以其“而非”,而夫子必正之。然而,世俗往往以为,夫子之言有害于“法制”。
“法制”者,法律制度也。所谓“法制”,若不能贯通“天理人情”,则非“善法善制”。制订与执行“法制”者,君臣也;君臣制订与执行“法制”,须贯通“天理人情”于其中,岂能离间人之父子哉?由此而言,“父子相证以罪”,在无意之间惑乱人心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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