QQ群讲座稿173:《论语·子路》018(2018.09.25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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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13.20.1子贡问曰:“何如斯可谓之士矣?”子曰:“行己有耻,使於四方,不辱君命,可谓士矣。”曰:“敢问其次。”曰∶“宗族称孝焉,乡党称弟【同悌】焉。”}
【1】《说文解字》曰:“士,事也。数始于一,终于十。从一,从十。孔子曰:‘推十合一为士。’”何以用“事”字解“士”之义?由世俗之意而言,“士”者,能独立“行事”、“成事”之人也。或谓乃是可以成婚生子之人。
以上二说,非经典中所言之“士”,然而,却必基于此上,然后方可言“士”之义。进而言之,经典之所谓“事”者,须“遵一、执中”,据此而言,倘若背道而驰、非诚非善,则不以为“事”。由此可知《说文解字》后面之文矣。
所谓“数始于一”,是从“士”字最下一笔而言;所谓“终于十”,是从“士”字之上半而言。此是从“数之始终”而言,即谓可以始其事、亦可终成其事之人,或谓之为善始善终之人,故其字“从一,从十”。然而,此仍是由“事”以解“士”。
何也?从“一”至于“十”,非谓“行一事”而至于“行十事”,而是凡“行事”必有始有终、善始善终,且思虑周全、无所遗谬。此义当谓之“推一合十”,然则,孔子何以谓之“推十合一”也?“推一合十”,事之序也;“推十合一”,事之道也。
经典中所言之“士”,从“事之道”而言者也。“推十合一”者,事时时、事事无不合乎道也。此中之“一”,“道生一,一生二”之“一”也,“吾道一以贯之”之“一”也。事不遵道,事不一贯,则难以有始有终、善始善终,且思虑周全、无所遗谬。
【2】此章之中,子贡有四问,夫子有四答焉。一问:“何如斯可谓之士矣?”意谓“一人惟有何等情况方可以称之为士”;夫子答曰:“行己有耻,使于四方,不辱君命,可谓士矣。”此可谓“士之行事准则”也。
“行己有耻”者,事之行也,固然听命于其上,然而,受命之时须明其命是否当受,行事之时须明其事是否当行;是否当受,是否当行,抉择于己心,非礼则不受不行也,非义则不受不行也,须先于己心知“有所不行”,莫待羞耻既加诸身而后追悔莫及也。
“使于四方,不辱君命”者,士既受命而行矣,其所行也,关乎身家、邦国、天下,非一己之私事,是故,一旦受命而行于四方,须有所守持,须尽职尽责,须尽心尽力,不敢有丝毫苟且、懈怠、忧惧、私欲,否则,非但辱及己身,且使君之使命受辱矣。
曾子曰:“士不可不弘毅,任重而道远。仁以为己任,不亦重乎?死而后已,不亦远乎?”惟有“弘毅”,方能“行己有耻”而“不辱君命”,方能“任重”。不足以成士者,岂能成“君子之德”?士君子有自身、家族、邦国、天下之事,而无私事也。
【3】子贡既闻“为士之准则”,而又“敢问其次”,意谓“若不能达乎如此准则,稍次于此者必当如何”。或以为“倘若准则如此之高,唯恐学者知难而退”,故而再问“是否可以略微降低其准绳”,然而,夫子所言,在于责己,而非用以责人,学者不可自降准则。
夫子再答之曰:“宗族称孝焉,乡党称弟焉。”朱子注曰:“此本立而材不足者,故为其次。”此注须商榷。若如此作解,则此等之“士”既已“材不足”,则犹如谓其“惟有如此而已矣,难以再进矣”,圣人必无此言;且如此作解,则是用以评判他人而非责于己矣。
夫子之言,其义盖谓“既学习圣贤君子之道,而尚未达乎以上之准则,亦必当责己于孝悌,且其孝悌须有效验”。“宗族称孝焉”,是孝行显乎家族而使家族之人由衷称道;“乡党称弟焉”,是谦恭明于乡党而使乡亲里党由衷称道。
《孝经》曰:“夫孝,德之本也,教之所由生也。”有子曰:“孝弟也者,其为仁之本与?”孝悌之至,可如曾子、周公,可如帝尧、帝舜;是故,纵然尚未能“行己有耻,行于四方,不辱君命”,则躬行孝悌,则“士”之“本”可立,“本立而道生”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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