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论语》讲座稿183:《子路》028(2018.12.04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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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13.29子曰:“善人教民七年,亦可以即戎矣。”}
善人者,虽未能修养其先天善性,却能保持其先天之善性之人也。以其未能修养完善,故未必能合道,却能不失良知;以其不失善性,故能不泯灭良心。善人之教民也,孝悌忠信礼义廉耻之行而已,未能达乎仁义礼智信。以此教民,使民至于行事可守底限也。
“即戎”,服甲执兵以备战也。善人既能保持其先天之善性,故必不忍引发争战,却难免有外侵或内乱,故而不能不训练其民民以备战,不能不修缮甲兵以防争战。训练其民,修缮甲兵,皆以保安其民而使之免于受伤害也,此亦由其先天善性所发之心。
何以必教之七年而后可?“为政以德”,德大则其教之效也速而广,德小则其教之效也缓而狭。善人能保持其先天之善性而未能修养完善,有“先天之德”而已,故其德小,以此小德而尽心尽责,不至于七年,其教之效也不显。教之七年,亦惟“可”而已。
本篇已有“善人为邦百年,亦可以胜残去杀矣”之言,其所言者乃是“为邦”,此章所言者乃是“教民即戎”。“教民即戎”者,国民自保而已,“为邦”则非惟国民自保,且须使其民亦能良心不泯、良知不失,是故,“教民即戎”可以七年,而“胜残去杀”则须百年。
七年与百年,乃是最低之数,若稍有松懈、纰漏、差错,则虽七年与百年亦所不能达。是故,为政而欲安民者,必务于“明明德”。明德尽于其身方能身修,明德尽于其家方能家齐,明德尽于其国方能国治,明德尽于天下方能天下平。学者不可不勉于“明明德”也。
{13.30子曰:“以不教民战,是谓弃之。”}
上一章所谓“善人教民七年,亦可以即戎矣”,然而,善人之教民,非惟可使“即戎”,而在于使民知善、向善。使民能知善、向善,然后可以“即戎”,若不能知善、向善,则彼此纷争、互斗不断,纵然使之从军,亦必争战如禽兽,且难免扰乱国民。
善人交民七年,教以知善、向善,日常之事,且非惟七年如此,以其乃是“人别于禽兽”之要事也,“华夏”之根本也。教之而后“即戎”,亦必教之以行军作战之技能,且加以训练,此则须民之闲暇时为之;纵然战事既起,情势危急,亦不可不先有教、有训练。
民之“即戎”,非必然“参战”。古时,有戍守边境、维护治安之兵卒,亦有平时为民而战时从戎者。若教以知善、向善,而不教以用兵作战,一旦遇战事而使之“参战”,则无异于使之送死,犹如抛弃其民也。纵然是无需参战之民,亦当勉其健身,有护身基本技能。
此章,夫子未冠以“善人”二字,何也?倘若“以不教民战”,则必非“善人”之所为,乃是“不善之人”,乃至残暴之人矣。如此之人,犹如孟子所谓“是何异于剌人而杀之,曰‘非我也,兵也。’”良心未泯、良知未失者,岂有如此之言行哉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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