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论语》讲座稿207《宪问》021(2019.07.0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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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14.22子路问“事君”。子曰:“勿欺也,而犯之。”】
【1】“事君”有“事君之道义”,道义必不能因人而异。“事君”有“事君之行为”,行为则必然因人而异。“子路”问事君,非泛泛而问其理也,而是问“事君之道义”且问“事君之行为”,由此而使己有所遵循而行事也。
由“事君之行为”而言,朱子引范氏所言为是:“犯,非子路之所难也,而以不欺为难。故夫子教以先勿欺而后犯也。”子路直率而勇武,故而不难于对君主犯言直谏;犯言直谏固无不可,然而必先以“勿欺”为前提,故而夫子先告之以“勿欺”。
倘若如此解之,则夫子之言当读为“勿——欺也而犯之”,意谓一旦有“欺心”则是冒犯,而不可谓之犯言直谏矣;必不自欺,亦不欺人,然后直言,方可谓之犯言直谏。子路之直率可嘉,然而未必无自欺欺人之心,故而子路之“犯”或是犯言直谏,或是冒犯。
由事实而言,此章所载,必是子路有问,而夫子告之,似非无所针对之泛泛而言。然而,若如范氏所言,夫子只是对子路对症下药,则若病症不同便须换其药方;倘若如此,则《论语》只是讲“故事”之杂书,而非载“道义”之经典矣。
【2】子路问事君,夫子告之以“事君之道义”;他人问事君,夫子亦必告之以“事君之道义”。何也?但言“事君之行为”而不及“事君之道义”者,则非圣人之言,而是谋士之策略矣;既是“道义”,则有“道”可遵,亦使人人各于其时其位而行其所宜矣。
何谓“欺”?由字象而言,“从欠,其声”。其者,箕也,容物载物者也;欠者,人之气息由口而出散于外也。人身如箕,容载心气,心正气足而发乎言行,则非自欺,亦非欺人;若心未正而自以为正,气不足而佯装为足,是自欺也;若心正气足而强加于人,是欺人也。
孟子“非尧舜之道不敢陈”,“言不必信,行不必果,惟义所在”,是“勿欺”也。尧舜之道,仁道也;三王之道,义道也。《易》曰“立人之道曰仁与义”,是故,若非仁义之道,不敢陈述于君主,是出言必由诚意正心、善性正道而无所违悖虚妄也。
心溺于名利而不知仁义,陈述其谋求名利之言于君主,散布其谋求名利之言于世人,虽本无自欺欺人之意,却已有自欺心性既欺骗世人之实矣。自身尚且疑惑不定,自信尚且不足,而夸大其言则是自欺,千方百计而必欲使人信从则是欺人。心怀鬼胎者,不足论矣。
【3】何谓“犯”?《说文解字》曰:“犯,侵也。从犬,巳(音四)声。”段玉裁先生注以为当作“㔾(音洁)声”。巳者,一岁中之四月,阳气达乎极盛且尽显于外之时也;㔾者,既满而未溢于外,有节制而能取信于人也。
“侵”从人,“犯”从犬。人之列国自有疆,知节自守则虽强而无侵;犬之值守自有位,自节自守则虽弱而不犯。阳气虽极盛,时正气正则无伤于物;时不正则生乱,气不正则侵犯。既满而未外溢,有节制则不至于泛滥成灾;失去节制而势强,必成凌犯。
事君者,臣也。君臣固有尊卑之别,礼也;君臣以义合,以道事君,不可则止,义也。以礼而言,则臣不可冒犯其君,而须知时知位;以义而言,则君臣一体,同遵于道,相辅相成,若其君有违道之举,则臣须无隐勿欺,但遵道而言其义,可谓犯言直谏,而非冒犯。
为臣而当仁当义而不言不行,是自欺也;所言所行不仁不义,惑乱君心,乃至“长君之恶”、“逢君之恶”,是欺君也。孟子曰:“长君之恶,其罪小;逢君之恶,其罪大。”不知道义、仁义,而惟以利欲劝诱君主者,虽非欺君,亦是误君。为臣则须“致君尧舜上”。
君为臣纲,纲举目张。君正,则臣须辅之相(音象)之,助而成之;君偏,则臣须谏之诤之,纠之导之,心惟道义,不屈于威势,虽生死亦置之度外,何况得失?君民谓之冒犯,实非冒犯。孟子曰:“天下有道,以道殉身;天下无道,以身殉道。未闻以道殉乎人者也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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