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论语》讲座稿213《宪问》027(2019.08.1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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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14.28子曰:“君子耻其言而过其行。”】
【1】恻隐之心,人皆有之;辞让之心,人皆有之。此二者体现为良心,修养充实而成仁礼。羞恶之心,人皆有之;是非之心,人皆有之。此二者体现为良知,修养冲是而成义智。四端真诚而无伪劣,则体现为诚实敦厚,修养充实而成信。
“恥”何以从“心”?既有良知矣,则己之言行发乎其心之时,是否有违于良心,自有良知以辨之判之;既知言行将违于良心而不止,是无耻矣。“恥”何以从“耳”?言行既为人所闻,人人皆有良知以判其言行是否违于良心;耳闻他人谓其违于良心而不止,是无耻矣。
人之学习君子之道者,或既居君子之位者,修养扩充此良心、良知,以成其仁义礼智信,则于其言行是非违于良心必以良知辨之判之,以期言行无违于良心;言行必为人所知,将言将行之时而有所敬畏而不违于良心,既言既行之后而知悔改。如此,则可谓知耻矣。
今改“恥”为“耻”,且不承认“人之初,性本善”,则其“止”也非由良心而发,非以良知辨判,但由“耳闻”而“止”;如此者,则虽言行违于良心,若得众人赞誉亦言之行之;虽言行合乎良心,若为众人所误解、诋毁即不言不行。如此则无耻而不义者多矣。
【2】人必知耻,然后方可为君子。若“其言而过其行”,而不知以此为耻,则非君子也。学习君子之道者,当其未从政之时,能以“其言而过其行”为耻,然后,一旦从政,方能以“其言而过其行”为耻,如此方能免于政教违于道义。
若“其言”在先,而“其行”在后,则“其言”之“过”,谓明知所行未必达,而其言浮夸,信誓旦旦,是自欺乎?欺人乎?欺天乎?或其所言本不可信,而千方百计而使人人信之,而其所行未必达,终必失诚于己、失信于人,误己误人、误国误民。故君子耻之。
人之行事,尽人事可也;虽尽人事,亦非必成。是故,夫子“绝四”,先言“毋必”。言虽可信,未必人能尽信之;行虽可果,未必定然成果。是故,孟子曰:“大人者,言不必信,行不必果,惟义所在。”既然“行不必果”,岂能发“必果”之言?
若“其行”在先,“其言”在后,则“其言而过其行”,谓夸大其所行,譬如虚报其功也。是故,君子之言其所行,诚实以报而不虚夸。如邢昺先生所言:“君子言行相顾,若言过其行,谓有言而行不副,君子所耻也。”是故,君子既言则必行,既行则实言。
为政者在其位,任其职,必有言行。其言若浮夸,则是好大喜功,难免欺其上、迫其下、误其事;若夸大其行,则是邀功请赏,难免自欺其心、贪功自私、虚荣妄言。君子之言行,惟义所在而尽心尽力、尽职尽责而已。
【3】朱子之解,与上所解不同,然而亦可取。朱子曰:“耻者,不敢尽之意。过者,欲有余之辞。”此是据《易经·小过·象传》所言:“象曰:山上有雷,小过;君子以行过乎恭,丧过乎哀,用过乎俭。”按此断句,则此章当断为:“君子耻其言,而过其行。”
船山先生曰:“朱子于‘耻’下一‘意’字,于‘过’下一‘欲’字,贴补有实味。”何谓“耻其言”?君子之言,不敢不尽其意。当其为政于其职位也,当其议政于朝廷也,固然须谨慎,然而,亦必侃侃而言,而不可有丝毫畏惧、犹豫而“且说三分话”也。
何谓“过其行”?如“行过乎恭,丧过乎哀,用过乎俭”,只是尽心而已。船山先生曰:“尽古今人,无有能过其行者,而亦何必以太过为防!”是故,“过其行”者,当其有所行为而合乎道义也,则尽心尽力、尽职尽责、不遗余力而行之,不计得失、成败、毁誉、死生。
“耻其言而过其行”前之“君子”,是既已“成德”、身居为政之位者。既有此德,既居此位,则当“敢说敢干,敢作敢当”,不得掩藏,不得推诿。此所谓“谨言敏行”也。“说七分而行十分”、“逢人且说三分话,莫可全抛一片心”,于小人尚可,于君子则不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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