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文:
2.3子曰:“道之以政(1),齐之以刑(2),民免而无耻(3);道之以德(4),齐之以礼(5),有耻且格(6)。”
注释:
(1)道(dao3):同“导”,引导。以:用。政:行政手段。(2)齐:共同,齐同。(3)免:避免(犯罪受刑)。耻:耻辱之心。(4)德:人根据大道而规定出来的条文。(5)礼:按等级而确定的本分与职责。(6)格:达到尽善尽美。
译文:
孔子说:“用行政手段来引导臣民,然后用刑罚来一同处理那些不正的人,那幺,臣民即使免于刑罚也不会知道什幺叫耻辱。用道德条文来引导臣民,然后用礼义来一同要求所有的人,那幺,臣民会知道什幺叫耻辱,而且会自愿前来归附。”
朱注:
子曰:“道之以政,齐之以刑,民免而无耻;
(道,音导,下同。道,犹引导,谓先之也。政,谓法制禁令也。齐,所以一之也。道之而不从者,有刑以一之也。免而无耻,谓苟免刑罚。而无所羞愧,盖虽不敢为恶,而为恶之心未尝忘也。)
道之以德,齐之以礼,有耻且格。”
(礼,谓制度品节也。格,至也。言躬行以率之,则民固有所观感而兴起矣,而其浅深厚薄之不一者,又有礼以一之,则民耻于不善,而又有以至于善也。一说,格,正也。书曰:“格其非心。”愚谓政者,为治之具。刑者,辅治之法。德礼则所以出治之本,而德又礼之本也。此其相为终始,虽不可以偏废,然政刑能使民远罪而已,德礼之效,则有以使民日迁善而不自知。故治民者不可徒恃其末,又当深探其本也。)
(责任编辑:瞿佳珺)
说解:
究竟“为政”应该如何“为”?一种方式是“道之以政,齐之以刑”,其效果是“民免而无耻”。另一种方式是“道之以德,齐之以礼”,其效果是“有耻且格”。这里所说的君王与民众的关系,也可以扩大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、领导与下属的关系、心灵与肉体的关系。
所谓“道之以政”,指的是用行政手段来引导民众,也就是搞行政命令,强行规定了一些条条框框,用来要求、约束民众,这样难以保证执政者是否自己端正,也难以让民众心悦诚服。执政者先端正自己,然后再去使民众也端正,用这种方式来引导民众,是必须的。引导不等于强制,用行政手段来“引导”就已经属于强制性的了。所谓“齐之以刑”,指的是当有人不接受行政命令而违法犯罪时,就用刑罚来加以惩罚。这样可以惩罚犯罪者,但是,首先,难以减少犯罪,因此,也难以减少受害者;其次,用是否违法来作为最高原则,那么,只能使人畏惧受惩罚,却不知道什么是礼义,而不知道什幺叫耻辱,因此,不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办法。这不是否定行政与刑罚的作用,而是说不能只靠这两方面来治国。“刑”首先是“型”,是给人树立榜样、确定规范的,其次才是要惩罚违背规范的人,其目的是要保护众人,通过惩罚而使犯法犯罪的人能够悔改。所谓“民免而无耻”,指的是百姓只知道避免犯罪受罚,甚至想方设法地逃避责任、逃避处罚,却不知道什么叫羞耻。如果逃避了责任或处罚,会使人心安理得、自鸣得意;如果未能逃避开,只会自怨自艾、自认倒霉,甚至不思悔改、敌视他人。
所谓“道之以德”,指的四用效法天地之道的“德”来引导民众,使民众知道为什幺叫做道德,并用道德来指导自己的言行。道德是需要自我修养的,从政者能够自我修养,从而倡导大家自我修养,培养君子的品格,自觉自愿地担当起应有的责任,这样,可以引导正气。所谓“齐之以礼”,指的是使人们知道自己是处在什么位置上,在这个位置上应该尽什么样的职责,就能各尽其职、各敬其业。这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方法。人只有在违法或受害的时候才与法律有关系,在未犯法也未犯罪的时候则与法律的关系不大。礼是涉及到每个人的,涉及到每个人一生,涉及到整个社会人生,所以,礼是极其重要的,比法律更为重要。所谓“有耻且格”,指的是人们能知道礼义廉耻,自觉自愿地完善自己的修养。礼义廉耻亦即做人的基本规范,遵守这种基本规范则不至于犯罪;能自觉自愿的修养,则能使人向善向上,能使身心和谐、家庭和谐、社会和谐。“为政”首先要有“德”有“礼”,有了这个前提之后,再有“政”有“刑”,仍然是“王道”;假如只重视“政”与“刑”,而不重视“德”与“礼”,那只能算是“霸道”;假如先重视“政”与“刑”,然后借用“德”与“礼”,那只能是利用,甚至是虚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