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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云尘子专栏】大学中庸说解(十)
发布日期:2011-06-08   点击:

原文:

子曰(1):“听讼吾犹人也(2),必也使无讼乎(3)。”无情者不得尽其辞(4)。大畏民志(5),此谓知本。

注释:

(1)子:指孔子,讳丘,字仲尼。以下引语见:论语·颜渊第十二·听讼章 。(2)听讼(song4):审案。吾犹人:我像别人一样。(3)必:一定。使无讼:使人没有官司可打。(4)无情者:没有实情而虚辞矫饰的人。不得尽其辞:不能使人的虚伪荒诞言辞随意表达出来。(5)大畏民志:强调使民众之心志存有敬畏。

译文:

孔子说:“审案子,我像别人一样。但是,一定要致力於使人们没有诉讼啊。”没有实情而虚辞矫饰的人,不能使他的虚伪荒诞言辞随意表达出来。强调使民众之心志存有敬畏,这叫做知道根本所在。

说解:

“听讼”是审案,已经有人来报案,意味着事情已经发生,危害已经造成。有人报案,官员当然需要审判,但是,在此情况下,即使审案审得非常公正清楚,有许多危害也已经无法挽回。因此,善于审案,不是治国的最好办法。善于治国的,必须尽力去减少案件的发生,使危害不会形成,或者把危害降低到最少、最小。治国的道理如此,家庭、团体的道理也是如此。如果等到家庭已经有了纠纷、不合,然后再去解决,不是什么好办法,就好像摔碎的玉石,无论怎么再粘合在一起,也不能没有粘合的痕迹。如果等到团体已经发生了争执或相互伤害,然后再去处理,伤害也已经是无法挽回的了。至于说出了人命,那么,无论我们处理得多么好,也不能使死者再复活了。先用礼乐使人际关系和谐,是最上策;防患于未然,是中策;事情发生已经再处理,则是下策。

使天下人没有诉讼,是我们应该追求的理想,但是,现实却不会没有诉讼事件的发生。对已经发生的诉讼事件应该怎么办?犯罪嫌疑人会尽力减轻自己的罪过,受害者常常尽力夸大自己所受的伤害,作证的人常常出于私心而说假话,这些都是需要直接面对的问题。审案的官员当然应该为民做主,伸张正义,保护善良的人。所以,要使没有实情而虚辞矫饰的人,不能使他的虚伪荒诞言辞随意表达出来。难道能用强制手段来对付这些人吗?假如这样,恐怕伴随而生的就是严刑峻法了,甚至有可能会刑讯逼供,在这样的情况下,冤假错案就很容易产生,所以,这种做法是不可提倡的。这需要审案官员的不怒而威,不怒而威来自平时的修养;更需要在平时使民众心存敬畏,敬畏之心的产生,则需要官员的自我修养和教化。

法律法令不是用来震慑百姓的,而是用来处罚邪恶之徒的,对于奉公守法的百姓来说,法律法令无论多么健全,都是形同虚设,但用健全的法律法令来处罚邪恶之徒,正是为了保护无辜百姓。严刑峻法,不足以震慑大奸大恶的亡命之徒,只能用来为民除害。所以,法律法令不能不健全,但是,令百姓敬畏的却不能是法律法令。孔子说:“君子有三畏:畏天命,畏大人,畏圣人之言。”当百姓知道敬畏天命的时候,百姓就不会胡作非为;当官员有道德修养而令百姓敬畏的时候,百姓不会再有意作奸犯科;当人们知道敬畏圣人之言的时候,百姓才能不断提高道德修养,即使不能成为君子,也必然是正义而且善良的人。所以,强调使百姓存有敬畏之心,才能叫做知道治国的根本所在。只有从根本上做起,才能达到减少甚至消灭诉讼的效果。

(责任编辑:杨霞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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