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11子曰:“父在,观其志;父没【殁,音莫】,观其行(音形);三年无改于父之道,可谓孝矣。”
【1】父子之间,其父尚在,子不得自专。何也?一者,子乃父遗之体,子体受伤,则父心隐痛,是故“身体发肤,受之父母,不敢毁伤”;妄用其体,不顾父心隐痛,是为不孝。再者,子承父体,子承父命,子承父业,子承父志,既然是承,则不敢自专。
然而,“不敢”与“不得”有别。“不敢”者,或因子之心知有尊卑上下,此谓知礼之本;或因有所畏惧。“畏惧”有二,或因畏惧其父伤心,或因畏惧受其父之责罚。“不得”者,或遵礼而不宜,或摄于父威而无法。
孝子发乎心而守礼,其不“自专”,乃是由内而外;貌似之孝子,心有自专之欲,而或迫于礼而不敢自专,或迫于势而不能自专,乃是内外不一。父子同心同德或同名同利之时,孝子与貌似孝子者之行无异;惟父子不能同心同德、同名同利之时,二者之异必显。
然而,父有桀纣之类,亦有尧舜之类,介于二类之间者,又不知其凡数。子不得择其父,孝子于父志是非善恶不可不别。于其父之是与善,承之成之,此乃当然;于其父志非与恶,孝子则当谏之诤之,以免陷父于不义,此亦当然之理。
谏诤,亦必有谏诤而父听与不听者,于其不听者,则为子作难。是非之异,若出于天理,亦即善恶之异;若出于己意人欲,则为自以为是。于善恶,则从善不从恶,孝子谏诤而不听,则号泣而谏,虽受鞭挞而无怨;父已强行,则孝子自承其罪过,不忍怨责其父,若缇萦救父。
若自以为是者,“此亦一是非,彼亦一是非”,为父者必自以为是,为子者亦自以为是,如此者,子岂敢谓己之所是必是乎?是故,为子者,申述再三,若能同之,则不必再说;若终不能同之,则孝子当从其父,而不忍伤父之心。
是故,有父尚在,子不得自专,而为子者之志当在于善,而其所行则未必出于己意。志在于善,则可知何以事父事君,何以交友待人。如若子志不善,则事父纵然貌似孝子而非孝,事君纵然貌似忠良而非忠,交友待人纵然貌似诚信而非诚信。
【2】于形体而言,人之有生,则必有死。父在之时,孝子赡养之,善事之,不得自专;父既不在,孝子亦不敢自专,而遇事则不得不决断。当此之时,为子之行,则是出于己心己意,然而,孝子必承父之善志而成之,承父之业而大之,大则光宗耀祖,次则不辱其亲。
设若其父在世之时或有不善、恶行,孝子则以其善心善行弥之补之,若父债子还,若代父受过。归咎于父,孝子之心所不忍。父既不在,其恶名难免出于他人之口,而孝子不忍出于己之口;孝子之善心善行昭著,进而他人亦称道孝子之善,而不愿当面责其父之恶。
父既不在,父恶而子善,固不能改其父之恶,子善则不失为子之道,不失为人之道。《易》曰:“积善之家必有余庆,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。”父善而子亦善,积善之家也;父恶而子亦恶,积不善之家也。父善而子恶,是子失为子、为人之道;父恶而子亦恶,终恶贯满盈。
父行之善恶,在于父,父在而子不得旁观、逢迎、助长;父既不在,子行之善恶,在于子,若子之志在于善,进于仁,达于道,则非惟其家之幸,亦其国之幸、天下之幸。是故《孝经》曰孝之“终于立身”。立身者,其心既善、其行亦善之谓也。
丹朱有帝尧为父,丹朱非不善,未尽善而已;子思子有伯鱼为父,子思子能进其善也;帝舜有瞽叟为父,帝舜能尽其善也。《大雅》云:“无念尔祖,聿修厥德。”慎终追远,孝子之行;修身明德,孝子之本。为子者,其勉之。
【3】父殁,子有三年之丧。三年之丧,不因父之善恶而改者也。何也?父子天伦,非由善恶而定;父子亲情,非因善恶而变。其父之道,有善恶之参差不齐,或有当速改者,或有需当损益者,或有当承继者,固不可执一而论之。
当承继者,固不待言矣。当损益者,乃至当速改者,必有不善者,乃至有恶者,由利害而言,似当迅疾损益而更改。然而,由天理而言,三阳开泰,阳非骤来;雨过天晴,晴非倏至。由人情而言,父殁而守丧期间,为子者汲汲乎改易其父之道,若嫌其父之不早去,于心何忍?
“父之道”,因父之尚在,子不得自专,固无以改之;父之方殁,子得以自专矣,因此而未及三年之丧毕,即汲汲乎改之,是意欲守丧也?抑或意欲自专也?若非意欲守丧,则非礼也。孔安国先生曰:“孝子在丧,哀慕犹若父存,无所改于父之道。”
“三年无改于父之道”者,由父子而言也,若非父子,则另当别论。纵非父子,亦须慎重,朝令夕改,操之过急,用心虽好,亦必生乱。北宋王荆公(名安石)变法,司马君实(名光)得位则速废之,王荆公复位则速行之,则国民如遇颠簸而不得安宁。
孝子于三年守丧之时,心在丧亲之哀痛,是故“无改于父之道”,非有不善、有恶而不能改,其终究无所改,惟在于不忍于改,夫子是以谓之“可谓孝矣”。所谓“可谓孝”者,非谓“尽孝”,乃是其孝心笃厚而无虚伪耳。
1.12有子曰:“礼之用,和为贵。先王之道,斯为美,小大由之。有所不行;知和而和,不以礼节之,亦不可行也。”
【1】“礼之用,和为贵”者,谓制礼而行之天下者,必以致于和为旨。此所谓和者,非由天下人人之德而言,与《中庸》“发而皆中节谓之和”不同。“发而皆中节”乃是有德者所能达,非众人所解能达者也。“和为贵”之和,上体天理而下合人情之谓也。
要言之,制礼者,不可逆乎人情,而制礼以拘束众人为旨。所谓上体天理者,以礼乃是法乎天地之序,而天地之序非强制以有之,乃是自然而然。礼之行于人,亦非可由强制而能达者也。强制则终不能致和,拘束亦终不能致和。
所谓下合人情者,人有上下尊卑,亦有民有人,制礼者必以上下尊卑之常、民人之本心而制礼。上下者,如父子,其序不可更改,以礼而致其和;尊卑者,如君臣,其义不可变易,而以礼致其和;民人者,如小人之与君子,其德有不同,以礼而致其和。
《礼记·乐记》曰:“先王之制礼乐,人为之节。”盖“先王之制礼乐”,非以强制、拘束人,乃是以人之所当然而制礼,若水之在江河湖泊而不泛滥,必有涯岸堤坝,若遇有阻碍者则疏通之,非堵截水流而阻遏之也。
民,萌也,蒙之未启者也,不可担大任,故谓之小人。人,蒙启而知德者也,其成德者谓之君子。无论小人与君子,其本心皆具恻隐之心、辞让之心、羞恶之心、是非之心,本无不善,是乃小人君子之所同,先王制礼,以此为本而用之。
若谓某人非人,其人闻之,不怒者罕见;若谓某人不男不女,其人闻之,不以为辱者鲜矣。何以如此?人莫不知人与禽兽之别,人莫不知男女有别。人不能与禽兽之别,枉生为人也;男女无别,大乱之道也。圣人制礼,使人知自别于禽兽,自知男女之大防,自然之道也。
【2】先王者,非谓往昔称王者之全,必行王道而合王道者为使。桀纣皆自称王,而背弃王道,背弃礼义,非惟不爱其民、不和其民,是僭称王者也。是故,惟夏禹、商汤、周文王为“三王”之典范,而非谓夏商周三代之在“王”之位者皆为王。
真一道子先生曰:“有民王,而无人王。”王者禁锢其民,岂能使民归往?岂能致君臣民之和?不能使民归往,不能致君臣民之和,则非王道矣。王者亲任君子而爱民,惟以致和为旨而制礼,然后能“和而不同”。若以礼禁锢、拘束、强制于民,则无以致和。
先王之道,王道也。其美何在?在于以礼致和,而非以礼强制于民。王道者,三王之道也,而以周文王为达,是故父子“宪章文武”。以《春秋》之“三世”言之,则王道为“升平世”之道,乃“小康”之道,致“和平”而已;非“太平世”之道,非“大同”之道。
“太平世”乃是致“太平”、“大同”,五帝之道是也,而已尧舜为达,是故夫子“祖述尧舜”。至若“自然之道”,则谓“三皇”之道,以羲皇伏羲氏为达。然而,夫子之世,礼崩乐坏,忠奸不辨,必由“据乱世”而至于“升平世”,而后可至“太平世”,故未言“三皇”之道。
三王之道,以礼治之;五帝之道,以德治之;三皇之道,以道行之。“先王之道,斯为美,小大由之”者,先王制礼,以礼致和,小事大事、小人君子,以此可以皆知所“由”。“由”者,遵而从之之谓也。父子删订之《仪礼》谓之“士礼”,君子之礼也。
自“小事”、“小人”而言之,饮食坐卧,待人接物,无不有礼。知之者,谓之为人之所当然,人之所宜然,不以为强制、拘束;不知者,谓之繁文缛节,舍之不由,乃至诬之位“扼杀人性”,此其所以为“民蒙”也,其可哀也夫!
自“大事”、“君子”而言之,天有天道,地有地道,人有人道,人在天地之间,上不逆天道,下不悖地道,而人能尽人道,则三才由此而和,是故人遵人道是为人之礼;君有君道,臣有臣道,民有民道,各遵其道而无所违逆偏离,则君臣民由此而和。
【3】“以礼致和”非以“求和”。世人有欲舍礼而不行者,乃至有欲废弃礼仪者,乃是因其但知“求和”,而不知“以礼致和”。《易》以“履”为“礼”,遵而以行之谓也。无礼则不知所遵,其所“由”者,必是自知自见、自情自意,此所谓“自由”、“自专”也。
《书经·大禹谟》谓“人心惟危”,惟心正而后,“民”可成“人”,“小人”可成“君子”。圣人“修道”而成“教”,教化其“民”以成“人”,教化“小人”以成“君子”也。不知正道,盲目而行,人皆所不取。凭一己之见,如管窥蠡测,难免成妄行。
生而为人,不知人性人道,则不知天高地厚;人之所思所行,不知天理人情,则不知何以立于人间。圣人先王制礼,乃是指明一“中”道,人能知此者必乐于遵而行之,偏者必正之,离者必归之。有人不行,有时不行,偏离中道,岂能不误己误人?
“有所不行”,是人虽知有礼而不欲行,此为“非不能也,是不为也”,此为“自暴自弃”。“知和而和,不以礼节之”,是废“礼”以求“和”,此为“缘木求鱼”,甚或“尽心力而为之,后必有灾”。不孝悌而欲“为仁”,不可得也;无礼而欲和,亦不可得也。
若不知“以礼”,而惟知“求和”,亦即“不以礼节之”。“礼”之所“节”者,“人欲”也。“礼”之所法,“天理”也;偏离“天理”,则生“人欲”。“小人”能节制其“人欲”,则虽有偏离“天理”者而不至于远;“君子”惟有“灭人欲”,方能合“天理”。
“知和而和”者,不免媚世之俗,不免从人之欲。媚于世俗者,以利诱民,由此而难免主张“人欲”,而使民愈益偏离“天理”,至于“上下交争利”,岂能“致和”?从于“人欲”者,轻则如娇惯溺爱,重则如饮鸩止渴,虽名曰爱民,而实则害民,何言“致和”哉!
“亦不可行”者,不可无“礼”而求“和”。若制礼者媚于世俗、从于人欲,则所制之礼为非礼,尤非先生之礼。孟子曰:“非礼之礼,非义之义,大人弗为。”既然“非礼之礼”乃是“大人”所不为,圣人先王岂为之也?是故,必以礼而致和,礼不可废,礼不可媚俗从欲。
西汉儒生叔孙通,视高祖意愿而制朝见之“礼”,高祖悦之。如此,则其所谓“礼”,已令“天理”屈从于“世俗”之君,由此而因循至于清代之末,危害日渐显著,诚可谓当初如“差之毫厘失之千里”,而至于其后之“谬之千里”矣。可不慎哉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