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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德QQ群讲座稿027:《召南·摽(biao4)有梅》(二)(2013.05.05)
发布日期:2020-05-24   点击:

各位群友,晚上好!今晚我们继续学习《摽有梅》。因为以前曾经有群友提出来说,希望先讲解诗歌原文,所以,我们今天就先来讲《摽有梅》的原文,然后再据此发挥。

三、《摽有梅》讲解:

1.第一章讲解:

原文:“摽(biao4)有梅,其实七兮。求我庶士,迨(带)其吉兮。”译文:“四月之初梅始落,果实尚存十之七。男士欲求当嫁女,当在青春茂盛期。”

“摽有梅,其实七兮”。是说梅子已经开始落下,但是,树上还有十分之七没落。梅子在夏历四月之初开始成熟达到极点,从而落在地上。如果能及时采摘,也就不会落在地上。

现在,树上还剩下十分之七,另外的三个是落在地上了呢,还是被采摘走了呢?应该是在没有落地的时候就被采摘走了。

也就是说,在梅子成熟,却还没有达到极盛的时候就被采摘了。也许正因为没有达到极盛,所以才叫做“青梅”吧?

究竟是落在地上好呢,还是没有落在地上好呢?应该是在没有达到极盛之前就采摘下来,而不要等到落到地上之后再去捡。落到地上的时候就已经晚了。

“摽有梅”三个字,就是树上的梅子已经被采摘走了十分之三,没有让梅子落在地上。从男女来说,也就意味着国内到了成婚年龄的男女,已经有十分之三经过“媒妁之言,父母之命”而订婚或者成婚了。

如今,树上的梅子还有十分之七等待着人来采摘,意味着如果不及时采摘就会落在地上。这里的“摽有梅”是说让媒妁早点去说媒,而不是让男士直接去找女士。

“摽”是采摘梅子的人,对男女婚姻来说则是媒妁。在本诗中,“梅”所指的是到了婚龄的女子,但也可以指泛指到了婚龄的男女。

不过,“摽有梅”还有一层意思,那就是“到了请媒妁去说媒的时候了”,这个意思也就意味着,男士之家应该派遣媒妁到女家说媒了。如果到了婚龄的男女不能及时确定婚嫁之事,就会埋下隐患。

俗话说:“女大不中留,留来留去留成仇(愁)。”虽然说,未必“留成仇”,但是,却必然会“留成愁”。对女子是如此,对男子又何尝不是如此呢?

在没有礼义,或者礼义不完备的情况下,有男女直接相会而不用媒妁的做法,是可以理解的;按照礼义,即使男女之间已经相识、已经有情,那也应该得到“父母之命”、通过“媒妁之言”而达成婚姻。

《毛诗正义》说,这是“兴(星)”。按照“诗经六义”解释,“兴”具有勉励的意思。勉励什么呢?勉励君主对男女婚姻之事的重视。这是君主“仁心”和“仁政”的体现。

所谓“求我庶士”,不要把其中的“我”仅仅理解为某一个“到了婚龄的女子”,而应该理解为所有“到了婚龄的女子”。

《毛诗正义》说:“以女被文王之化,贞信之教兴,必不自呼其夫,令及时之取己。”意思是说,因为当时女子已经得到文王的教化,社会上已经有贞洁、守信之风习,因此,女子一定能够庄重矜持,不会像担心自己嫁不出去似的,直接说让男子赶紧来娶她。

固然,从诗歌的原文语气来说,这个说法是女子的口吻,是“少女怀春”的体现。但是,《诗经》是借此诗来表达男女一旦到了婚龄,产生“怀春”、“多情”之心是自然而然的事情,如果君主不能顺应这种真情而从政令上及时解决,既是违背人情之事,也是违背仁政之事。

这里为什么从女子的角度来说,而不是从男子的角度来说呢?大概是因为婚姻对于女子来说,比对男子更为看重;因为女子“二七而天癸至”,比男子早两年;因为女子“七七而天癸竭”,也比男子早两年。

我听我父亲说过:“男孩子稍微晚一点儿结婚,问题还不大,女孩子等不起。”当然,无论男女,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婚姻问题都会出问题,而女子更是如此。

所谓“迨其吉兮”,是说要趁着“梅子还没有落地之前”的时候“去采摘”。也就是说,最好是在男女“盛极而落”之前去及时解决婚姻问题。

2.第二章讲解:

原文:“摽有梅,其实三兮。求我庶士,迨其今兮。”译文:“五月梅子落频繁,果实仅存十之三。男士欲求当嫁女,至此不可再拖延。”

所谓“摽有梅,其实三兮”的直接意思,是指树上的梅子被采摘走的已经有十分之七,只剩下十分之三了,如果不赶紧采摘就会落到地上了。

此诗所要表达的意思,是婚龄男女已经有十分之七已经成婚,但是,还有十分之三没有成婚,如果还不解决这个问题,就会给这十分之三的男女造成不幸。

从梅子来说,从仲春二月到三月是“盛而未衰”的“吉时”;孟夏四月是“盛极始衰”的时候;仲夏五月是梅子所剩无几的时候。此诗的宗旨在于,不应让一个梅子落到地上。

从婚姻来说,男女婚姻之事,君主与父母都不可怠慢,最好是“及时解决”,如果女子快到二十岁了,男子快到三十岁了,还没有解决,那就一定要更加重视了。最终目的,就是不让任何一个男女到了婚龄却没有成婚。

上一章所说的“孟夏之初”,相对于春季来说,虽然算不得是“吉时”,也还算是“善时”;好比是女子十八九岁,相对于十六七岁来说,虽然不能说是最好的时候,但是,此时能定亲成婚也还不算晚。

《毛诗郑笺》不认为诗歌中的梅子是用来记时的,因为此诗三章,如果真的就是确实指夏季的三个月,那么,到了五月,梅子就已经全落地上了,因为夏历五月芒种的时候,就是梅子成熟的时候。所以,不必把诗中所涉及的月份认定为确指。

按礼,男子二十岁行冠礼之后才算成人,女子十五岁行笄礼之后才算成人,成人之后才能谈婚论嫁,但是,谈婚论嫁并非当时就成婚。《毛诗正义》说:“男自二十以及三十,女自十五以至二十,皆得以嫁娶。先是则速,后是则晚矣。”

那么,女子十五以后可以谈婚论嫁,二十之前应该成婚;男子二十以后可以谈婚论嫁,三十之前应该成婚,男女的年龄是不是相差太大了呢?

《毛诗正义》说:“男年二十以后,女年十五以后,随任所当,嘉好则成,不必要以十五六女配二十一二男也。虽二十女配二十之男,三十之男配十五之女,亦可也。”

也就是说,在这个年龄段里,男女都可以婚配,女子比丈夫小一点最好,夫妻年龄最好相差不大,男子最多只能与妻子相差十五岁,如果相差得再多就不是中国文化所提倡的了。

世俗社会之中,有“老夫少妻”、“老妻少夫”年龄相差十五岁以上的,这不是中国文化所提倡的做法,也只是没有反对、没有禁止而已,知礼之人不会做这样的事,不知礼之人虽然这么做了也无法说是犯罪。

《易经·大过》九二爻辞说:“枯杨生稊(提),老夫得其女妻,无不利。”意思就是,老年男子娶少女为妻,只不过是“无不利”而已,谈不到“吉祥”。

九五爻辞说:“枯杨生华,老妇得其士夫,无咎无誉。”意思是说,老年妇女嫁给少年男子,虽然可以说“无咎(没有灾难)”,但也“无誉(没有什么可称道的)”。

所谓“求我庶士,迨其今兮”,意味着不要再拖延了,应该赶紧趁着现在解决婚姻问题。君主与父母都不应该再错过时机了。

3.第三章讲解:

原文:“摽有梅,顷(倾)筐塈(戏)之。求我庶士,迨其谓之。”译文:“六月梅子尽落地,惟有倾筐地上取。男士欲求当嫁女,此时不必备其礼。”

所谓“顷(倾)筐塈(戏)之”,是说梅子已经到了五月,落到了地上,人们只能歪着框子在地上拾取了。“顷”是“倾倒”的意思,“塈”是“拾取”的意思。

这意味着男女的年龄已经超过二十岁、三十岁,也就是超过了婚嫁的年龄段,如果还没有定亲、成婚,那就顾不得礼仪是否完备了,需要赶紧想办法解决他们的婚姻问题。

“求我庶士,迨其谓之”,“迨”是“趁着”的意思,“谓”是用言语表达而不求礼仪完备的意思。意思是说已经超过二十岁的女子、超过三十岁的男子,要成婚姻,仅仅以言语相求即可,不必一定等待合礼的相会时机,更不必一定等待礼仪完备。

毕竟男女成婚,是个人、家庭、国家、社会之大事,所以,遇到特殊情况,就需要变通一下,而不能完全按照礼仪的标准去要求了。但是,变通是以原则作为前提的,没有原则的变通,是不可以的。

《周礼》中说:“仲春之月,令会男女于是时也,相奔者不禁。”这里所说的,不是所有男女,而是指年龄超过二十岁的女子、超过三十岁的男子,而且对“相奔”也只是“不禁”而已,不是提倡。

一个国家如果有太多的女子超过二十岁还没有定亲成婚,男子超过三十岁还没有定亲成婚,那么,君主就需要注意政令的错误和不足了,毕竟这会造成人们的身心不安,而且会造成社会不安。

当今中国,只要是上了大学的女子,一旦到了毕业,就已经超过二十岁,虽然如今的大学里已经不再禁止“恋爱”,但是,在没有毕业之前就“结婚”还是不被允许。

在此情况下,男女之间出现许多违背礼义的做法,造成了很多问题。有人提出来使女子比男子早上学两年,在当今“反传统”余风尚存很多的时候,遭到了众多的反对,但是,这却是很好的解决办法。

家庭和谐是国家安定的前提,要使国家“内无怨女,外无旷夫”,才能谈到家庭和谐。如果很多女子年近三十却尚无归宿,很多男子年近四十却无家室,那就不仅是政令的错误,而可以说是君主的“不仁”了。

四、诗序讲解

诗序:“摽有梅,男女及时也。召南之国,被(披)文王之化,男女得以及时也。”

1.“男女及时”與“晚婚晚育”:

所谓“男女及时”,意思是说,男女到了婚嫁年龄就不要再耽误,一方面是男女不要自误,另一方面是国家应当重视。

可是,怎么叫做“及时”呢?我们一般理解为“适当的时候”、“应该的时候”,这没有问题,问题在于,怎么判定是否“适当”、是否“应当”。

“君子喻于义,小人喻于利。”君子必然要从“义”去判断,而不能从“利”去判断。如果是为了“利”而“早婚”或“晚婚”,便不符合“君子之道”。

洋历一九五〇年颁布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的规定是:“男二十岁,女十八岁,始得结婚。”这里没有说周岁还是虚岁,我国传统的做法是用虚岁。这个规定是不违背中国传统的,更重要的是不违背人道、人情。

符合人道、人情的年龄是,男子十八岁、女子十六岁可以订婚,男子二十岁后、女子十八岁后可以结婚。

洋历一九八一年颁布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规定:“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,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。”这里点明了所指的是周岁,其实是在有意无意地把以前《婚姻法》规定的结婚年龄延迟了三岁。

这个规定,可以说也不算违背人道、人情,但是,为什么会向后推迟两年呢?如此修改的动机,应该是出于“利害”的考虑,只不过还没有到离谱的地步。

问题在于,《婚姻法》的规定与实际的情况却不一致,因为各地又有各地的规定,而且各地的规定基本上相同,那就是男子二十五周岁、女子二十三周岁才能结婚。

这样一来,实际的做法又比《婚姻法》的规定延迟了三岁,也就是说,男子只有到了二十六虚岁、女子必须到二十四虚岁才能结婚。

不能不说,这种做法就不符合人道、人情了。为什么会这么做呢?是出于利害的考虑。为了使中国“快速富强”起来,才使用了制订了《计划生育法》。

洋历二〇〇一年制订颁布的《计划生育法》的第一条说得就很清楚:“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、社会、资源、环境的协调发展,推行计划生育,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,促进家庭幸福、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,根据宪法,制定本法。”

就是为了国家的一时之利,才有了《计划生育法》,然后,让二十年前颁布的《婚姻法》服从于这个《计划生育法》。怎么让这二者“协调一致”呢?

《计划生育法》明确规定的是:“鼓励公民晚婚晚育,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。”而实际执行的时候,公民之中的男子不足二十六虚岁、女子不足二十四虚岁,所在的单位根本不给开婚姻登记的证明信。其实,这也就是在有意无意之中造成了“有法不依”。

“晚婚晚育”的策略,是与“计划生育”的策略相辅相成的。尤其是后者,为了实现一时的快速“富强”,这才采取了这样的策略:让本来该结婚的先不要结婚,让本来该出生的不能出生。

这样的做法,如果更进一步来说,那就意味着:让本来该早怀孕生子的不能怀孕生子,把本来能活命的胎儿杀死。可以说,这种做法,是在无意之中迫使人们舍弃恻隐之心,使人们在不知不觉中失去良心。

何况,从修改之后的《婚姻法》颁布到现在,三十年过去了,“计划生育”策略的危害开始直接显现出来了,于是,又有一些“有识之士”从“利害”的角度提出来要“放开二胎”,但是,反对“放开二胎”的声音更多,无论是主张放开还是反对放开,都是以“利害”为衡量标准的。

真切期望我们的朝廷,能够及早遵从人道、人情,改变现在这种违背人道、人情的“策略”,不是简单地“放开二胎”,而是回归正道,哪怕是只恢复到一九五〇年《婚姻法》规定的结婚年龄也好。

然而,舆论已经造成,由这种“策略”而促成的各种配套方式和方法已经成为“习惯”,由此“策略”而“培养”起来的个人享乐意识已经形成,所以,这个过程恐怕还比较漫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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