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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论语》讲座稿223《宪问》037(2019.11.05)
发布日期:2020-08-04   点击:

《论语》讲座稿223《宪问》037(2019.11.0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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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.38子曰“贤者辟(音必)世,其次辟地,其次辟色,其次辟言。”子曰“作者七人矣

【1】此所谓“贤者”,谓有德而遵道之人,而非“圣贤君子”之“贤”。前者之“贤”,乃从“君臣”之“臣”而言,可居“臣”之位而未必能得“臣”之位者也;后者之“贤”,乃从“坚守道义”而言,不必与“臣”之位相关,“贤妻”之“贤”则又次于此。

此章凡四“辟”字。《说文解字》曰:“辟,法也。从卩(音洁),从辛,节制其罪也;从口,用法者也。”由此字之象而求之,故其本义当有二:一为以口宣法而定罪,一为以口宣法而使人避免犯罪。盖知法者当守法而免于犯法,知法犯法者则当依法定其罪。

若从“从口”而言,则“辟”是可以“宣法定罪”者。罪小则可由“士师”而定之,罪稍大者可由诸侯之“司寇”而定之;罪至于死者则须由“君”而定之,且能审定法律者必须是“君”,是故“辟”字亦有“君”义。然而,此义似非不义。

若从“从辛”而言,则是“罪人”之义,譬如“罪从大辟皆除死”之“大辟”,亦即“死罪”之人。若从“从卩”而言,则是“以法自节或以法戒人而免于犯罪”之义,由此而引伸出“躲避”、“避免”、“逃避”之义,然而,此章之“辟”非“逃避”也。

“贤者”之“辟”,必先“既明且哲”,而后“以保其身”也;其所谓“辟”,有其道,有其法。有其道者,非厌世,非弃世,惟因不得行道,故“卷而怀之”,以待其时也;有其法者,避开无道之地而另辟他地以存身,犹如“潜龙勿用”也。

【2】何谓“辟世”?暂时避开无道之俗世,但修“天爵”以“上达”也,以“俟命”也。何时可以“辟世”?如《易》所言,“天地闭”之时,则贤人可隐也。犹如秋冬季节,天地之气不交,万物生气敛藏,而待春来再发展也。世者,三十载之谓也。

非惟“贤者”如此,至圣孔子、亚圣孟子亦有如此之行。譬如孔子、孟子之早年,则或在鲁邹,或至于列国,以觅可以“易天下之无道”而趋于“有道”者,然而终究“未见好德如好色者”;至于晚年,既知“道不行”于当世矣,则至圣删订六经,亚圣《孟子》。

然而,至圣与亚圣固不属于此章所谓“贤者”之列。达乎圣人之境者,如日月之有云雾遮蔽而未尝有所辟,至圣与亚圣虽晚年立教、立言,亦是“传道”、“行道”,何尝敛藏而休歇?而“贤者”之“辟世”,则惟隐遁而独善而已。

船山先生曰:“‘避地’以下,三言‘其次’,……固必有次第差等矣。……盖所云‘其次’者,就避之浅深而言也。‘避世’,避之尤者也;‘避地’以降,渐渐不欲避者也,志益平而心益苦矣。”此所谓“辟”,道不得而行则“不立于岩墙之下”也。

“辟地”者,避开乱国而迁居他邦也。若他邦有可行道者固可,纵然不可行道而不至于有杀身之祸者亦可。“辟色”者,贤者欲遵道而行,而遭遇居上位者之无礼,则非惟不足以行道,且或遭受凌辱以至于危殆,是以避之而去他邦之地也。

“辟言”者,贤者欲遵道而事君,如“三谏不从则去之”也。以道而言而君不听,谏诤君之错谬而君不从,若仍居其朝而食其禄,贤者以为耻而去之也;更有甚者,君既不从,而有背道而驰,若仍居其朝而食其禄,则或成助纣为虐、为虎作伥之徒矣,焉能不去之?

“作者七人矣”,谓如此“辟”而去之者,既已有七人矣。或谓“七人”乃是指《论语》中所见“长沮、桀溺”七位隐者,然而,恰如朱子所引李氏之言:“必求其人以实之,则凿矣。”夫子但言如此贤者,前既有如此之多,后亦必不可免也。

此章似言“贤者”之“文行出处”,然而,为君而为政者,闻此章之义,岂可不反思而自省哉?自身无德而背道,致使天下无道,则贤者“辟世”;自身无德而违道,则贤者“辟地”;自身无礼而拒谏,则贤者“辟色”、“辟言”;贤者既去,则其君衰亡不远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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