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论语》讲座稿244《卫灵公》010(2020.04.28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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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15.9子曰:“志士仁人,无求生以害仁,有杀身以成仁。”}
【1】此所谓志士,必是志于仁之士。朱子解为“有志之士”,若所侧重在于“士”则可,若所侧重在于“志”则嫌宽泛。且此“志”须是“诗言志”之“志”,此“士”须是“士不可不弘毅”之“士”。是故,莫将世人所称之“志士”与此相混杂。
士之所据,须在其心;其心所据,须在其性。邢昺先生谓“志士”为“志善之事”,由心性之善而言之,亦可。何以言之?仁必源于本善之性,仁者必善,据于善性之心亦必不违乎仁。总之,惟“仁以为己任”,且“死而后已”之“士”,可谓经典所言之“志士”。
为必得某物,为必成某事,而不死不休者,不在此“志士”之列。何也?仁与善,体现于待人、接物、处事,然而,“志于仁之士”,既不殉人,更不殉物、殉事,虽为人、为物、为事而丧其身、丧其生,亦只是尽仁、殉道而已。
仁人,朱子解为“成德之人”,邢昺先生解为“仁爱之人”。此与“志士”有何不同?“志士”之志在于仁善,尽心力而持守躬行,矢志不渝,为此而不计得失、成败、生死,能成“仁人”者,必经由此修习而后可成。“仁人”则心性既定,虽在得失、成败、生死而安然。
【2】“无求生以害仁”,陈祥道先生以孟子“生,我所欲,所欲有甚于生者,舍生而取义”解之。“有杀身以成仁”,陈祥道先生以孟子“死,我所恶,所恶有甚于死者,患有所不避”解之。二者皆有“生死之间”言之,何也?“死生之事大矣”。
“鱼与熊掌不可得兼”,而不得不加以取舍,其中亦非无关乎“仁义”,然而,此唯利之大小而已,世人尚有“恻隐之心、辞让之心、羞恶之心、是非之心”者,即可有之。“志士”与“仁人”当此之际,以义而择取“鱼”或“熊掌”,皆无不可。
世人之取舍,能“见利思义”、“非义不取”,不可谓“不善不义”,然而不足以谓之“善”与“义”。至若于利害之中,“两利相较取其大,两害相较取其轻,趋利避害以求生”,此为世俗之常态,虽不可谓之好人,能不“损人利己”亦非不可。
“志士”之取舍,于死生之际,所坚守者为仁义,若取生则害仁义,则绝不违仁义而求生,此虽不可谓之“不仁不义”,而未足以谓之“仁义”。“志士”之“舍生取义”,仍有“取舍”,何也?以其志在于仁,“不违仁而害生”则是仁义,是先有所取而定其所捨也。
“仁人”既已“成德”,如五谷之既收获,而心与性合一矣;“仁人”之“仁爱”,以其无私而无欲无求无畏,以其善性、成德自然应对一切。是故,“仁人”者,人道已立于其心,仁德已通达其性,故能知生死之义而坦然、安然,非以利取舍,非以志坚持也。
【3】陈祥道先生曰:“志士则利仁,仁人则安仁。”何以谓之利与安?志士之所谓利仁,取“元亨利贞”之“利”,谓“义之和也”。《易》曰:“立天之道曰阴阳,立地之道曰柔与刚,立人之道曰仁与义。”惟人能仁,是为人之义,且由此而天地人物各得其利也。
不仁,则非人之心,违乎人之性。人此心性,天所赋予;人此身体,天地所养;人不以此心性主导身体而担天命,则天地之事必有所亏缺,则一己身心必有所不全,岂非愧于己、愧于地、愧于天,何利之有?“利仁”者,坚守其仁,方能无愧于己,无愧于天地。
“志士”之“利仁”,始于不违乎仁,不愧于己,不愧于天地,趋向于“成仁”而“义之和”。“仁人”之能“安仁”,能见性、乐天者也。我性既得之于天,我身既养之于天地父母,则心安于此时此位,而养我之心,生则以我心性主导我身而担当天命,岂或以身而灭性?
心性与身体,皆非轻易可弃者。“身体发肤受之父母,不敢毁伤”,事父事君、成仁成义,须有此身体;心性若非人之心性,则身体之形虽存,而天地父母所生养之“人”,已绝灭于天下,若非“衣冠禽兽”则如“行尸走肉”,故知性命之重于身体也。
“杀身成仁”者,“成仁”而已也。“成仁”未必“杀身”,然而,若欲保身则必不仁,则成仁则心安,故能不惜其身矣。“杀身”,或不得已而自杀,或从容而被杀,皆须本人以仁义而自决;倘若有人怂恿他人不惜“杀身”而殉人、殉物、殉事,其必非仁义之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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