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位群友,晚上好!今晚我们继续学习《燕燕》这首诗。“燕燕”就是燕子,古人称之为“鳦(易)”,又称“玄鸟”。我们先把诗歌原文阅读三遍。
燕燕于飞,差(ci1)池其羽。之子于归,远送于野。瞻望弗及,泣涕如雨。◎燕燕于飞,颉(谐)之颃(航)之。之子于归,远于将(江)之。瞻望弗及,伫(住)立以泣。◎燕燕于飞,下上其音。之子于归,远送于南。瞻望弗及,实劳我心。◎仲氏任(认)只(之),其心塞(色)渊。终温且惠,淑慎其身。先君之思,以勗(序)寡人。
一、题解及诗序讲解:
诗序:《燕燕》,卫庄姜送归妾也。
【1】燕燕本来即燕子,时至寒冬向南飞。此处代指妾戴妫(归),桓公被弑故南归。
“燕燕”,按《毛诗正义》的说法,就是指燕子。《诗经通论》引《诗名解》也说:“按,鳦鸟,本名‘燕燕’,不名‘燕’,……若夫单言‘燕’者,乃乌也。”
此诗为什么以“燕燕”为名呢?因为燕子属于候鸟,到了冬季,北方的燕子在冬季的时候会南飞,春季的时候返回北方。
此诗写的是“卫庄姜送归妾”。这位即将归去的妾是谁?是来自陈国的女子,陈国国君是妫(归)姓,所以称之为戴妫。这里所说的燕子,就是代指戴妫。
戴妫是谁?按《左传》隐公三年记载,卫庄公娶了齐国一个名叫“东宫得臣”之人的妹妹,即夫人“卫庄姜”,因为卫庄姜虽然貌美却没有生育子女,
后来,卫庄公又娶来陈国国君之女,名叫厉妫。厉妫生了孝伯,而厉妫早死。不知到这位“孝伯”是不是“州吁”。她的妹妹作为媵妾,随着姐姐厉妫嫁给卫庄公,生下了卫桓公。
《左传》没有说卫庄公娶厉妫作为“夫人”,但是,《史记·卫世家》里面却说以厉妫为“夫人”。按礼,诸侯不能娶两个“夫人”,而且当时卫庄姜尚在,《毛诗正义》认为娶之为夫人,不合史实。
《卫世家》说,卫庄公把厉妫作为“夫人”,是卫庄公失礼;那位小妾僭越夫人之位,卫庄公也以“夫人”待之,也是失礼。
厉妫大概是作为“卫庄姜”的“媵妾”身份娶过来的,可是,《左传》中说:“同姓媵之,异姓则否。”可见,卫庄公以“媵妾”身份娶厉妫,是非礼之事。
《左传》没有说戴妫生下儿子之后就死了,只是说卫庄姜把戴妫所生的儿子当做自己的儿子来抚养。《卫世家》却说戴妫死后,卫庄姜奉卫庄公之命抚养其子。《正义》认为,“戴妫死”之说也不合史实。
卫庄公薨(轰),就是卫庄公辞世之后,本来继位的国君是戴妫所生的儿子,名叫“完”,继位后,就是卫桓公。那位僭越小妾所生的儿子,名叫州吁。桓公在位的第四年春季,州吁弑(是)桓公。
桓公被弑之后,州吁残暴,大权在握,卫国的一些臣子助纣为虐、为虎作伥,戴妫作为卫桓公的生身母亲,感觉到卫国就好比已经进入冬天,所以选择了像燕子南飞一样离开。
如果戴妫只是暂时回到陈国,可以称之为“归宁”;如果是回家探望父母,则后世称之为“省(醒)亲”。此次戴妫是一去不复返,所以叫做“大归”。
何以知到“大归”之人,是戴妫呢?《毛诗正义》说,因为此诗中有“先君之思”的说法,指的就是卫庄公已薨,桓公已经继位。桓公被杀之后,永远离开卫国的应该是桓公的母亲,桓公的母亲就是戴妫。
戴妫作为桓公的母亲,在桓公尚在位的时候,不能随便“归宁”,即使要“归宁”,卫庄姜也没有前去送别之礼。
正因为庄公、桓公都已经“薨”了,意味着戴妫既失去了丈夫,又失去了儿子,她要离开卫国的时候,州吁不会去送,而卫庄姜作为“夫人”,作为桓公的养母,与戴妫本来就友善,又都为桓公之死而感伤,所以,“泣涕而送之”,而且“越礼远送于野”。
【2】庄姜戴妫别离后,内外相应救国家。春秋经中大复仇,贼子弑君当讨伐。
按礼来说,姜氏身为夫人,“送归妾”是“越礼”之事,“越礼远送于野”更是“越礼”之事,但是,卫庄姜为什么要远送戴妫呢?
按《春秋公羊传》,臣子弑君,被弑之君的臣子应当讨伐弑君的乱臣贼子。可是,桓公被弑,却一时之间无法讨伐。
从后来的史实来看,无论是戴妫“大归”,还是卫庄姜送别,都是为了来日讨伐弑君的乱臣贼子。所以,姜氏“送归妾”貌似“越礼”,而实际上则符合仁义。
《诗义折中》说:“州吁弑立,卫人胁从。而庄姜戴妫乃能内用谋臣,外用与国,讨贼定乱,其功可谓奇矣。”
意思是说,州吁弑君,自立为君,卫国之人协助他。可是,卫庄姜和戴妫两人,在卫国国内任用谋臣,在外借用友邦之力,讨伐贼子,平定叛乱,功绩出奇。
由此可知,卫庄姜留在卫国,是为了“讨贼定乱”;戴妫回到陈国,也是为了“讨贼定乱”。《传说彙(汇)纂》根据《史记》的记载,说“州吁袭杀桓公自立,欲伐郑,请宋陈蔡与俱。石碏(确)与陈侯谋,因杀州吁于濮。”
“因史以论诗,则戴妫之大归,正后日石碏用陈以讨贼之由也。然则庄姜之越礼远送而惓惓于戴妫、为之泣涕不置者,当非仅寻常妇人女子离别之情,其亦有他望也欤?”
意思是说,州吁自立为君之后,要去攻打郑国,请求宋国、陈国、蔡国出兵相助。当此之时,卫国的贤大夫石碏去跟陈国的国君谋划,趁机在濮地杀掉了州吁。
或许石碏就是卫庄姜所任用的谋臣,陈国国君能愿意与石碏谋划杀掉州吁之事,或许与戴妫有关。这意味着卫庄姜和戴妫在分别之时,就已经商定下了对策。
但是,《诗经》需要作为“经”来解说,而不应该作为“史”来解说,所以,发生在此诗写作之后的事情,我们这里不必多说。
不过,还需要说明一下卫庄姜和戴妫的做法是否符合礼义。我们依据蒋庆先生《公羊学引论》中关于“大复仇”的内容来做一下解说。
所谓“大复仇”的“大”,是推崇、肯定之意。对“复仇”的推崇和肯定,不是“以德报怨”,也不是“以怨报怨”,而是“以直报怨”的体现。
所谓“以直报怨”,是出于正直之心,用正直的方式,维护正直之道。卫庄姜和戴妫,不是要为自己复仇,而是为了讨伐、铲除弑君篡位的乱臣贼子,使卫国得到平定。
《春秋》所说的“大复仇”包括三种类型,一是国君复国君杀祖、杀父之仇,二是个人复国君杀父之仇,三是臣子复乱贼弑君之仇。卫庄姜和戴妫所做的事,属于第三种情况。
【3】正义复仇有三类,公羊传中有解说。诸侯国间相复仇,即使百世亦曰可。
以前我们说过,华夏经典中最难读懂的两本书,是《易经》和《春秋经》。尤其是《春秋经》,如果不懂其中的“微言大义”,就根本不算读懂。
在“春秋三传”之中,最能阐明“微言大义”的是《公羊传》,其次是《谷梁传》,而《左传》只是记录《春秋经》所涉及到的历史事实,不是阐明“微言大义”的。
所以,读懂了《公羊传》,才能读懂《春秋经》;只是读懂了,甚至读通了《左传》,也不能说是读懂了《春秋经》。下面我们就依据《公羊传》解说一下“大复仇”的原则。
下面的内容,因为大家对《春秋经》的表达方式已经非常陌生,甚至根本没有听说过,所以,理解起来会比较困难,不过,请大家耐心地看一看,我也尽量讲得浅显一点。
《春秋经》中涉及到“国君复国君杀祖、杀父之仇”的,有两件事。第一件是在庄公四年:“纪侯大去其国。”
《公羊传》曰:“大去其国者何?灭也。孰灭之?齐灭之。曷为不言灭之?为襄公讳。《春秋》为贤者讳,何贤乎襄公?复仇也。”
“纪侯大去其国”,所说的是纪侯及其大夫丧失了自己的国家,意味着纪侯君臣是咎由自取,是自取灭亡。可是,历史上事实是怎样的呢?
事实上,是纪侯被齐襄公灭掉了。可是,《春秋经》为什么不说“齐襄公灭掉了纪侯”?是为了避讳齐襄公的罪过。也就是否定齐襄公的做法,而且必须予以惩罚。
齐襄公有什么罪过?身为一个诸侯国的国君,没有得到天子之命,就私自灭掉同样是诸侯国之一的纪国,当然是罪过,而且罪过极大。
《春秋经》讲究“为贤者讳,为尊者讳。”可是,史实上的齐襄公并非“贤者”、“尊者”,甚至可以说“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恶君”,这里为什么要为他避讳呢?
首先,因为春秋之时,已经没有了名副其实的“天子”。有名副其实的天子,那么,诸侯国需要听命于天子去讨伐其它有罪的诸侯,以便维持正义,除暴安良。
既然当时没有名副其实的天子了,能够维持正义、除暴安良的诸侯国国君,灭掉罪有应得的其它诸侯国,虽然不值得推崇,但也不能完全否定。
其次,齐襄公灭掉了纪侯,其动机不是为了掠夺土地、人口,而是为了复仇。齐襄公的仇是从何而来呢?这就要追溯历史了。
当初,纪侯对周朝进谗言,导致齐哀公被周懿王烹杀。齐哀公是襄公的九世祖。襄公立志为他复仇,占卜结果是凶也不动摇,甚至表示可以为此而死,可见其复仇没有功利目的。
齐襄公灭纪以后还为纪侯的夫人举行葬礼,恩怨分明,光明正大,所以,《春秋经》不是肯定齐襄公是一个贤君,而是肯定他的复仇。
第二件,是在庄公九年:“八月庚申,及齐师战于乾时,我师败绩。”表面意思是说,鲁国(我国)军队与齐国军队交战,鲁国失败了。
为什么说叫做“我”呢?不仅仅是因为孔子是鲁国人,不仅仅是《春秋》采用的主要是鲁国的史书,最关键的原因是,《春秋经》把鲁国假设为“王”所在的地方,开始推行“王道”的“中央”。
所以,在《春秋经》里,其它地方都不说鲁国“败”,而只说是“战”。可是,在这里却忽然改变了“书法(书写方式)”,直接说鲁国失败了。为什么呢?
因为当初鲁庄公之父鲁桓公,被齐襄公在酒宴上诱杀,齐桓公即位以后,不仅继承了齐国的荣光,也继承了齐国的怨仇。
齐桓公自然也不可推卸地承担了齐襄公杀鲁桓公的责任,所以,鲁庄公与齐桓公之战是为了复杀父之仇,《春秋》认为这是应该肯定的事,所以虽败犹荣,不必为鲁庄公隐讳此事。
孟子说过:“春秋无义战。”以上所举的这两次战争却是例外,好像都是“义战”。可是,必须注意的是,在历史事实上,都不是真正的“义战”。
历史上确实有这两次战争,而且不是真正的“义战”,《春秋经》为什么说它们是“义战”呢?因为《春秋经》属于“经部”,不属于“史部”,其目的不是为了记录史实,而是借助历史材料,肯定复仇的正义性,并告诉人们国君为祖、为父复仇的原则。
要想知到史实情况,请接近属于“史部”的《左传》,属于“史部”的《国语》、《史记》。事实上,齐襄公和鲁庄公所谓的“复仇”,都是借口,所以,《春秋经》不是肯定齐襄公和鲁庄公。
这里有个原则,就是诸侯国之间可以复仇,即使百世之仇也可以,因为国君是世袭的,因而其国仇也是世代延续的,所以,后代诸侯要对前代的所作所为负责任,大夫则不能如此。
讲座暂停,休息十分钟。下面的十分钟时间,欢迎提出问题,欢迎大家发表感想和议论。十分钟后,问答结束,继续讲座。
【4】臣子无辜被君杀,君不认罪臣复仇。当初曾有伍子胥,复仇杀君无罪尤。
个人复国君杀父之仇的典型事例,是《春秋》定公四年的伍子胥复仇事件:“庚午,蔡侯以吴子及楚人战于伯莒(举),楚师败绩。”
“蔡侯”,是指蔡昭公。“吴子”,是指吴王阖闾(合驴)。“及楚人战于伯莒”,是指蔡国和吴国联合,与楚国在伯莒那个地方交战。“楚师败绩”,是指楚国被打败了。
按照《公羊传》的说法,伍子胥的父亲,及其一家人,都被楚平王无辜杀死。伍子胥侥幸逃到吴国,求见吴王阖闾,请阖闾为他复仇。阖闾对他很赞赏,想要为他兴师复仇。
伍子胥认为,吴王“为匹夫兴师”,是不义之事,所以,拒绝了吴王为他出兵复仇的提议。也就是说,个人复仇,是个人的事情,不能劳烦他人为他个人复仇而动兵。
后来,蔡昭公到楚国回见楚国国君。当时,楚国的令尹,看到他的裘皮大衣很美,就向他索要。蔡昭公没有给他,因此,楚国就把蔡昭公拘禁了几年,才把他放回蔡国。
拘数年才被放归,因此发誓伐楚。楚人闻之,兴师伐蔡,蔡求救于吴。伍子胥说:“蔡昭公无罪罪,而楚国无道。吴王如果为中原而忧心,那么,此时可以出兵讨伐楚国。”
于是,吴王派兵去救助蔡国,与蔡国联合,讨伐楚国,打败了楚军。伍子胥带着吴国军队,攻入楚国,终于为父亲和一家人报了仇。
值得注意的是,《春秋经》在昭公三十年,直书“吴灭徐”,不称“吴子”,还用了“灭”字;定公四年的伍子胥事件之后,仅隔六个字,又书“庚辰,吴入楚”,也不称“吴子”。
为什么唯独在关系到伍子胥复仇的时候,却把楚国国君称为“吴子”呢?这是对吴王的肯定。为什么肯定吴王?因为吴王能为伍子胥复仇。
当然,在历史事实中,吴王阖闾讨伐楚国,不是真正为了给伍子胥复仇。《春秋经》只是借此事肯定伍子胥为父兄无辜被杀而向暴君复仇。
吴王阖闾能够帮助伍子胥复仇,所以,才称之为“吴子”。称之为“子”,意味着什么呢?我们从《春秋经》里的爵位来说。
孟子说过:“天子一位,公一位,侯一位,伯一位,子男同一位,凡五等也。”其中“天子”作为一种爵位,由天授予、臣民拥戴而决定,如果臣民不接受,上天也不会授予。
“公侯伯子男”,在天下有道的情况下,是由“天子”授予。“天子”根据什么授予?根据其功德。《春秋经》对忠厚的爵位,随时根据诸侯的功德而升降。
比如,称《春秋经》中,有时称楚国为“荆”,“荆”只是“州”的名字,不是诸侯国的名字,意味着其君主的功德不足以成为国君;
有时称之为“楚”,意味着其功德可以“有其国”却没有达到封爵的标准;有时称之为“楚子”,意味着楚国国君当时所行之事,其功德符合“子爵”的标准。
吴国国君,自称“吴王”,属于“僭称王”,其实,“楚王”、“越王”,以及战国时期的梁惠王、齐宣王等等,无不是“僭称王”。这些在《春秋经》之中一概不承认。
自身没有“天子”之德,既没有“上天授予”和“臣民拥戴”,也没有“天子”的授予,自己直接自立为王,当然不能名不副实。
所以,在《春秋经》中(不是指历史事实),吴国国君所行之事,无功德可言,则称之为“吴”;因为吴国国君出于正义而帮助伍子胥复仇,其事合德而且有功,因此,称之为“吴子”。
我们再回到“臣子无辜被杀,个人向国君复仇”上来说,也就是说,儒学的原则是,君杀无辜之臣,则后代可以复仇。由此可知,所谓“君叫臣死臣不敢不死”违背儒学原则。
《春秋》为什么肯定这种复仇方式呢?首先是公羊家认为,君臣以义合,君使臣以义,臣事君以道,如果君对臣不义也就不能要求臣“义”;更进一步来说,君杀无辜之臣,则君即无道之君,当初的之臣当然可以不以之为君。
其次,父子之间的关系是血缘亲情之至情,是任何其他关系所无法替代的,而且君臣关系是以父子关系为基础而政治化的关系,不肯定父子关系也就无法肯定君臣关系,所以,当君臣关系无故破坏了父子关系的时候,子为父而向君复仇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。
这种大复仇说,应该说对君王的权威具有非常大的威胁性,从另一方面来说,又对君王执政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,一种道德礼法上的要求。
不过,对个人复君王杀父之仇是有严格限制的,也就是《公羊传》所说的“父不受诛,子复仇可也;父受诛,推刃之道也”(定公四年)。
也就是说父亲如果是无辜被杀,子女何以复仇,如果是罪有应得,那么就不能复仇,否则便是一味杀戮,不合道义。
《公羊传》又说:“复仇不徐害,朋友相卫,而不相迿(训),古之道也。”意思是说,复仇的时候,不能采用慢慢折磨地方的方式,因为这不是君子之道;朋友帮助复仇的时候,不能抢在要复仇的人前面出击,更不能代替。这是复仇的正道。
另外,我们还需要多说几句。《春秋经》文中,没有出现伍子胥的名字,也没有出现“复仇”二字。为什么我们在此讲“复仇”呢?
经文没有提到,但是《公羊传》中说到了。《公羊传》说:“吴何以称子?夷狄也而忧中国。”也就是说,吴国国君本来属于缺乏道德礼义的夷狄之国,但是,并非夷狄之君就没有良心和良知。
因为吴国国君因为有良心和良知,所以,对楚平王杀害无辜的伍子胥一家人,对楚国国君欺辱蔡国国君,还能为伍子胥和蔡国主持公道,这也就是“忧中国”的表现。
如果伍子胥一家的被杀,不是无辜,而是罪有应得,那么,伍子胥就不能“复仇”;吴王阖闾如果要帮助伍子胥“复仇”,就是“非正义”之举。
伍子胥一家被楚平王要复仇,是应该的。如果他为了复仇,而直接借用吴国的军队去复仇,也不足以肯定,正因为伍子胥说“亏君之义,复父之仇,臣不为也”,其复仇的方式才不违背正义。
经文没有出现伍子胥之名,是不是我们由此而说“复仇”之义,是否牵强呢?何休在注解《公羊传》的时候说过,因为经文褒阖闾为“吴子”,也就意味着肯定伍子胥复仇。
《春秋经》以及《公羊传》中,都没有说伍子胥回到楚国之后,楚平王已死,伍子胥“鞭平王墓”的行为,意味着不提倡这种方法,也不否定,所以,我们在此也不议论了。
【5】乱臣贼子弑国君,臣子必须讨罪酋。庄姜戴妫送别后,讨贼定国功不朽。
第三类,就是“臣子复乱贼弑君之仇”。蒋庆先生说:“《春秋》弑君三十六,其中有臣弑君者,子弑父者,兄弟弑作为兄长之君者。”
“春秋祸乱连环,其中最惨痛凶逆者莫如弑君,因为弑君以下害上,骨肉相残,使政权的转移不能合理合法地进行,人民要长期遭受政治动乱之苦。”
“但是,在春秋时,周天子已丧失诛伐无道诸侯的公权,弑君者得不到应有的制裁,历史中缺乏最基本的公正。这种情况天理人情均不能容。”
“鉴于此,孔子作《春秋》,把讨伐弑君乱贼的责任交给了臣子,要求臣子为君复仇来制裁篡弑者,以恢复历史的公正。孔子首先在《春秋》中借隐桓之祸表达了这一思想。”
《春秋经》是怎么“借隐桓之祸表达了这一思想”的呢?且看《春秋》隐公十一年所载:“十有(又)一月,壬辰,公薨(轰)。”
在这里,经文只说了鲁隐公“薨”的年月日,看起来非常简单。这样的“书法”之中有什么“微言大义”呢?我们根据《公羊传》来看一看。
《公羊传》解释说:“何以不书葬?隐之也。何隐尔?弑也。”意思是说,经文中没有说给鲁隐公下葬,也就是说没有“入土为安”,是因为不想说鲁隐公是被弑而薨的。
为什么不想说呢?因为如果天下有道、邦国有道,像鲁隐公这样不贪求国君权位的君主,就不会被弑。如今竟然被弑,意味着不应该发生却发生了,也就意味着应该讨伐弑君者。
“弑则何以不书葬?《春秋》君弑贼不讨不书‘葬’,以为无臣子也。”也就是说,鲁隐公被弑,臣子却不讨伐弑君的乱臣贼子,那么,这样的臣子也就没有把鲁隐公当做君,没有把自己当做鲁隐公的臣。
国君被弑,弑君的乱臣贼子却没有被讨伐,那么,《春秋经》就不会说到“下葬”之事。就像俗话所说的那样,被弑之君即使下葬了,也会“死不瞑目”。
“子沈子曰:‘君弑贼不讨,非臣也;子不复仇,非子也。’葬,生者之事也,《春秋》君弑不讨不书葬,以为不系乎臣子也。”
也就是说,如果国君被弑,臣子却没有去讨伐罪人,就根本不配称之为“臣”;如果是父亲被弑,作为儿子却不去为父亲复仇,就根本不配当“儿子”。
鲁隐公被弑,谁是弑君之人?鲁隐公的弟弟,也就是接着隐公成为国君的鲁桓公。鲁隐公的臣子没有讨伐弑君者,鲁隐公的儿子也没有讨伐弑君者,反而立弑君者为国君,意味着臣子、儿子不配做臣子、儿子。
为死者下葬,是活着的人要做的事情。在历史事实上,鲁隐公被下葬了,可是,如此下葬,等于没葬,所以“不书葬”。
由此可知,隐公被贼子所弑,而其臣子不讨贼而为之复仇,相当于隐公无臣或其臣未尽为臣之责,所以只记其死而不记其葬。
这就要求臣子为被乱臣贼子所弑之君复仇,而且把为君复仇看作是为臣之道的关键,是维护人间正义之所必需。
其它的事例,我们不再列举了。我们在回过头来说一说《燕燕》这首诗中,关于卫国夫人庄姜为来自陈国的妾戴妫“送别”的深意。
古语说:“乱臣贼子,人人得而诛之。”“诛乱臣贼子”的责任和义务,臣子、儿子是首当其冲的。卫桓公被弑,当然要讨伐弑君的州吁。
在州吁还没有得到讨伐的情况下,卫桓公的生身母亲戴妫要永远回到“娘家”陈国,卫桓公的养母卫庄姜去远送,如果不是为了将来讨伐弑君者,也就只是普通的“姐妹之情”。
从“送别”之后,卫庄姜联络卫桓公的臣子石碏(确)、戴妫去得陈国国君的出力相助,终究惩罚了弑君的州吁,从此来说,《燕燕》的“送别”也就非同凡响了。
表面的“姐妹送别”之中的深处,隐含着卫庄姜和戴妫讨伐乱臣贼子、安定卫国、维护正义的壮举奇功,也体现着卫庄姜和戴妫的贤德。